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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广西柳州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12-25 作者:佚名

  

      一、出台背景

  2020年3月,根据农田工作需要我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变更〉的工作意见》(柳农通字〔2020〕30号,以下简称“意见”)。由于时间紧急,当时没有以规范性文件印发,而是直接以通知形式印发实施。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我们发现原《意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原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情形过于复杂且门槛设置较低,导致大量的变更项目需要提交到市级来审批。二是原规定主要参考自治区国土部门在2011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水利部在2012年出台的《水利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原参考文件政策距离现今已有10年之久,与当前形势发展有一定的差距。三是随着2019年7月1日《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都相应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暂行办法,县区出台的项目管理办法里都明确了变更的管理要求。因此,为进一步厘清农田建设项目变更权限划分,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变更管理效率,结合我局及基层实际情况,去年年底我科室启动修订程序。

      二、出台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2.《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桂农厅规〔2019〕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条,每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目的及依据,即为加强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维护勘察、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严肃性,规范项目重大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条规定变更的概念及时间限定。

  第三条明确属于重大变更的两种情形,(一)项目区建设地点和范围发生跨行政村变化的;(二)项目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项目概算总投资10%的,或溉灌与排水工程投资减少额超过该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20%的。

  第四条明确重大变更的审批权限,即涉及建设地点、范围及建设内容的重大变更,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糖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

  第五条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变更请示文,设计变更报告文本﹑设计变更图,变更工程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变更工程量计算依据与说明,变更相关附表等。

  第六条规定重大设计变更的论证审批程序,包括(一)变更论证前期准备;(二)变更论证工作;(三)变更批复 。

  第七条明确未按规定变更的后果,即未经批准变更的建设内容,一律不予验收,项目竣工结算一律不予认可。已批准办理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不得对同一内容申请再变更,工程结算金额确定后办理的变更及签证一律不予认可。

  第八条明确对变更管理人员的要求,强调“谁签字,谁负责”。

  第九条明确办法的解释权。

  第十条规定办法的有效期及旧意见的作废。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柳农规〔2022〕2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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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j.liuzhou.gov.cn/jdhy/zcjd_58234/202207/t20220715_30976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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