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以习近平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过对现有扶贫项目开展摸排,分类登记造册,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和增强贫困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拓宽增收渠道,提高贫困人口收入,对打好脱贫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指导意见》相关依据
1、《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6〕166号)
2、《关于做好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农〔2018〕65号)
3、《广东省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委农工办〔2018〕5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农扶办〔2019〕98号)
5、《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扶贫工作的通知》(粤农扶函〔2020〕17号)
6、《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条例》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本《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市扶贫资产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产,提高扶贫资金效益,确保扶贫项目及资产保值增值等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建立健全扶贫项目收益分配长效机制
根据扶贫工作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科学设置项目收益分配办法,健全分配机制,稳妥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建立收益流动使用、动态化管理、差异化分配机制,因户因村施策,按照“重贫多发、轻贫少发、均衡带动”的原则,保障项目收益分配科学公正,有效带动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脱贫。
(二)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运营、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促进资产规范管理、项目高效运营,有效避免项目闲置、帮扶项目非正常夭折、帮扶资金打水漂等现象发生,保障扶贫项目长期健康运营,保值增值,为2020年后期脱贫攻坚提供坚实物资保障。
相关文件: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惠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扶贫项目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