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以习近平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解决扶贫项目乱决策、乱实施、优亲厚友、贪污侵占扶贫资金等问题,健全扶贫领域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投标配套制度。
二、制定《指导意见》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3.《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 号);
4.《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1 号);
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 号);
6.《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7.《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委农工办〔2018〕5号);
8.《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农经函〔2017〕6869号)。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规范进场交易方面,要求法定招标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投标,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市政工程及房屋建筑类扶贫项目推行电子招标。实施备案管理方面,要求必须招标的扶贫项目招标人在招标结束后,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提交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监督平台。规范代理行为方面,要求扶贫项目招标人通过规定平台查询代理企业备案信息,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守相关规定,为招标人提供优质代理服务。强化信用监管方面,各地要充分有效地运用大数据分析、“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县、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通过各级招标投标电子监督系统对招投标全过程实现实时动态监管和在线即时监测,确保扶贫项目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建立健全扶贫领域工程项目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对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信息公开方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在规定时限内公开依法必须招标扶贫项目的相关信息。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惠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