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珠海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7月22日印发的《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依据什么制定的?
2019年8月,省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供销合作联社、国税广东分局、银保监广东监管局建立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2020年3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九部门印发了《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 号),对全省各类示范合作社的建设标准及评定办法进行完善。依据《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办法》,按照省办法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本市近年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认定和监测管理情况,我局起草了《珠海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开展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的目的是什么?
通过开展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营、民主管理,推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功能作用。
三、申报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求在本市辖区登记运营2年、登记成员15人、成员出资额20万元、服务成员80%以上,农机类合作社拥有各种农机具10台以上,固定资产原值30万元以上,社会化服务作业面积3000亩以上。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园林花卉生产经营的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四、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哪些材料?
申报市级示范合作社需提供以下五方面的材料:
(一)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二)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三)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四)“二品一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佐证材料)、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园林花卉生产经营的合作社除外)
(五)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佐证材料(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返还给成员盈余分配记录或成员账户等)。
五、如何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民合作社根据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向登记所在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核无误后,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是怎样评选出来的?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评选,专家从依法登记、运营规范、管理民主、产品质量达标、服务成效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5分以上的,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七、市级示范性农民合作社有何扶持政策?
经评定的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给予授牌表彰,并按《珠海市关于扶持乡村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给予奖励。
八、如何对示范性合作社实施动态管理?
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认定后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对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称号。
九、如何处理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和经营中出现的违规和违法行为?
在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和经营中有: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
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已被评选为示范性合作社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十、《珠海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实施和解释?
《珠海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评选与监测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由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