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咸丰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吴飞龙(咸丰县桃林农庄)、任国书(咸丰县绿森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符合水生野生动物(棘胸蛙)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办证条件,我局按程序分别颁发了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恩施)水野繁育字〔2021〕10号、11号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恩施)水野经字〔2021〕10号、11号。现予以公告。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