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宣恩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江正堂(恩施州宣恩县杰德养殖家庭农场)符合水生野生动物(棘胸蛙)经营利用办证条件,张伟(宣恩县埃山石蛙生态养殖家庭农场)符合水生野生动物(棘胸蛙)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办证条件,我局按程序分别颁发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恩施)水野经字〔2022〕01号和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恩施)水野繁育字〔2022〕02号、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恩施)水野经字〔2022〕02号,现予以公告。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2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