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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明确了这些问题…

来源:宜春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12-25 作者:佚名


  6月2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定》和《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为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江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6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贯彻实施《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决定》和《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围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由谁干、怎么干、干不好怎么办等重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发布会现场

  发布职责清单,完善对接机制

  《条例》分为总则、主体职责、纠纷预防、纠纷化解、保障措施、监督处罚、附则等7个章节,共54条。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总则和主体职责两个章节,分21条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体系架构、原则遵循、责任主体及职责划分,尤其是规定了各类责任主体的矛盾纠纷化解职责,力求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类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民事商事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各类评估机构以及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等。

  《条例》对现有诉调对接、警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行(政)调对接、专调对接、仲调对接等7种对接机制予以确认并完善,形成相互衔接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凝聚多元化解合力。比如《条例》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调对接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联动配合,依法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

  遵循和解、调解优先原则

  《条例》用纠纷预防、纠纷化解两个章节21条,从矛盾纠纷排查、评估及预警,多元解决方式及对接机制、司法确认等方面,明确规定了全流程关键工作,为实践操作提供指导遵循。

  为将矛盾纠纷尽量化解在诉前,《条例》明确规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遵循和解、调解优先原则;各责任主体发现纠纷或者收到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对于可以依法调解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先行协商和解;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宜调解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包括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与重点排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通过这些制度,可以快速发现和甄别矛盾纠纷,将其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于基层。

  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用保障措施、监督处罚两个章节11条,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平台架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考核奖惩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确保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落实。

  《条例》明确,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综治中心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应当加强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8类专业性、行业性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平台。通过各级各类平台建设,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化解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纠纷化解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互联共享,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服务。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考核和平安建设考评,并应当建立督查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督查。

  《条例》明确指出,各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nyncj.yichun.gov.cn/ycsnyncj/zcjds/202107/3752baff2a66466a92028ebcd8e2972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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