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九农字〔2021〕36号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全市禽蛋质量
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
现将《全市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9月3日
全市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严厉打击蛋禽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品、假劣兽药以及超范围用药等非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禽蛋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保证蛋品质量安全,为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提供有力保障。结合实际,制定全市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针对我市蛋禽养殖环节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对全市蛋禽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发现的问题,全面提升我市蛋禽质量安全水平:一是蛋禽使用恩诺沙星等产蛋期禁用药和使用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等违禁药物行为得到全面禁止;二是对蛋禽养殖场户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和非法添加的各种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查处;三是蛋禽类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管工作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初步形成,确保禽蛋质量安全风险可控,监督管理严格,质量追溯有效,确保不发生禽蛋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二、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从2021年8月30日开始至2021年11月30日结束。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一次宣传发动(8月30日至10月20日)。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蛋禽养殖环节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开展培训。强化部署安排,细化工作任务和整治措施,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对辖区内蛋禽养殖主体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规模以上蛋禽养殖场(蛋禽存栏2000羽以上)监管名录。组织开展一次入户宣传行动,现场发放《蛋禽养殖环节兽药使用告知书》《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告知书》等资料,宣传《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蛋禽兽药安全使用知识以及违法违规使用后果。在当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公布举报电话,营造整治活动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局畜牧兽医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进行一次隐患排查(10月20日至11月20日)。
各地按本方案的要求,对蛋禽规模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以及规模养殖户开展全面检查,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进行抽样。市农产品安全中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不少于200批次禽蛋抽样(养殖基地和超市批发市场分别不少于100批次),在11月20日前完成抽样检测工作。对检测不合格产品依法调查处理,及时消除禽蛋质量安全隐患。(责任部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农产品安全中心、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开展一批专项整治
1.兽药经营环节专项整治(责任部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局畜牧兽医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整治重点:以蛋禽养殖重点地区兽药经营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规模企业、蛋禽专业合作社兽药库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兽药、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兽药经营企业加快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应用,按规定查处未赋二维码兽药产品。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企业记录档案,查处不按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处方药违规行为。
2.蛋禽饲料生产环节专项整治(责任部门: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局畜牧兽医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整治重点:以蛋禽饲料生产企业特别是产蛋期产品为重点,开展蛋禽饲料生产企业规范用药专项行动。严查使用原料药、违禁药和违规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从严查处标签中药物饲料添加剂“加而不标、标而不加、超量添加”违规行为,查处无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标识和执行休药期相关提示违规行为。
3.蛋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责任部门:局畜牧兽医科、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整治重点:以商品蛋禽养殖企业为重点,蛋禽养殖密集区等为重点区域,组织开展蛋禽养殖场(户)拉网排查行动,重点查看动物防疫合格证、养殖管理档案、兽药使用记录、兽药储存及使用情况等,对排查发现的问题,依规进行处理,对发现的假劣兽药问题,及时做好追溯和查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地要提高认识,要以“四个最严”的工作态度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蛋禽养殖场(户)和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更新监管对象名录,完善监管名录信息,督促蛋禽养殖场(户)加强自律,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禽蛋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优化检测指标参数,扩大覆盖范围,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排查、监测和抽检结果,认真追根溯源、深挖线索,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同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重点宣传兽药安全、规范使用知识,提高养殖者对兽药残留超标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同时,强化同新闻媒体合作,积极解答社会关切,始终坚持正面发声,强化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整治中好的做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构建社会共治良好格局。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指导蛋禽养殖场完善养殖生产档案和兽药饲料使用等各种记录,建立和完善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引导蛋禽养殖场户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签订蛋禽质量安全承诺书,建立质量追溯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督查检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突击抽查。要定时召开禽蛋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会议,对本辖区禽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请及时联系市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治工作总结及情况统计表请于11月25日下班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韩喜鹏 8585272;邮箱:jjnyjjdglj@163.com。
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联系人:申泰宇 8530425;邮箱:jjsnyzf@163.com。
局畜牧兽医科 联系人:杨 珍 8562795;邮箱:jjsxmjxmk@163.com。
附件:1.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2.蛋禽兽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3.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告知书
附件1
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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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 | 出动执法监管人员(人次) | 检查禽蛋养殖场(家次) | 发现问题(个) | 行政案件数(个) | 移送司法机关(个) | 现场质量抽检(批次) | 发现不合格(批次) | 发放宣传材料(份) | 封存销毁问题禽蛋(公斤) | 曝光案件数量(件) | 涉及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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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蛋禽兽药安全使用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蛋禽养殖用药行为,科学、正确、合理使用兽药,提升禽蛋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养殖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4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就规范蛋禽养殖用药告知如下:
一、准确识别兽药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全部由农业农村部通过兽药典、质量标准、公告等形式公布,凡是合法兽药都赋有农业农村部核准的二维码,可通过手机APP“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码查询。
二、正确采购兽药
应从以下渠道采购兽药:通过兽药GMP验收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国内合法生产企业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代理企业购买兽药;通过兽药GSP验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买兽药;通过动物诊疗机构诊疗后开具处方购买兽药;通过合法的网络渠道购买兽药。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
三、规范使用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兽药使用规定要求,各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严格按照规定凭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使用处方药,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规定建立完整真实的用药记录。
产蛋期禁止使用产蛋期禁用药;
禁止使用人用药和原料药;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仅有促生长用途的药物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在所有食品动物可食组织中不得检出残留的物质。
禁止使用不得用于蛋禽的兽药。
四、认清违法违规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明确了违法使用责任。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或未在乡村兽医指导下按《乡村兽医用药目录》用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五、禁用药物名单
1.产蛋期禁用药物:
阿莫西林、氟苯尼考、替米考星、磺胺类、泰妙菌素、泰乐菌素、泰万菌素、阿维拉霉素、多西环素、林可霉素、硫酸黏菌素、甲砜霉素、土霉素、新霉素、红霉素、四环素、大观霉素、庆大霉素、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恩拉霉素、海南霉素、卡那霉素、安普霉素、吉他霉素、马度霉素、盐霉素、金霉素、磷霉素、莫能霉素、恩诺沙星、达氟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二氟沙星、氨苄西林、氯唑西林、苯唑西林、地克珠利、氟甲喹、左旋咪唑、噁喹酸、磺胺二甲嘧啶、托曲珠利、甲氧苄啶、阿司匹林、尼卡巴嗪、二硝托胺、盐酸氯苯胍、氨丙啉、氯羟吡啶、地美硝唑、地塞米松、拉沙洛菌素钠、乙氧酰胺苯甲酯、三苯氯达唑、乙酰水杨酸等药物及其盐、酯、制剂、添加剂。2.部分国家禁用的物质或已淘汰的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兴奋剂: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
抗菌药:氯霉素(包括琥珀氯霉素)、氨苯砜、卡巴氧、万古霉素、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及其盐、酯与制剂;
性激素与激素样物质:己烯雌酚、睾丸酮及其盐、酯与制剂,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玉米赤霉醇及其制剂;
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吗啉(双)胍(病毒灵)、利巴韦林等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
催眠镇静剂:安眠酮;硝基呋喃类与硝基化合物: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硝呋烯腙,呋喃丹(克百威),硝基酚钠;
杀虫剂:毒杀芬(氯化烯),杀虫脒(克死螨),双甲脒,酒石酸锑钾,锥虫砷胺,孔雀石绿,洛硝达唑,五氯酚酸钠,林丹;
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吡啶基醋酸汞等;
药物饲料添加剂:土霉素预混剂、土霉素钙预混剂、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那西肽预混剂、杆菌肽锌预混剂、恩拉霉素预混剂、喹烯酮预混剂、黄霉素预混剂、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
附件3
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告知书
为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46号文件精神,现就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要求告知如下:
自2020年1月1日起,兽药生产企业、进口兽药代理商应停止生产或进口土霉素预混剂、土霉素钙预混剂、亚甲基水杨酸杆菌肽预混剂、那西肽预混剂、杆菌肽锌预混剂、恩拉霉素预混剂、喹烯酮预混剂、黄霉素预混剂、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等仅有促生长用途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此前已生产、进口的相应兽药产品流通至2020年6月30日。
自2020年1月1日起,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发布的金霉素预混剂、吉他霉素预混剂和抗球虫、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等相关说明书范本自行修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上的产品批准文号由“兽药添字”变为“兽药字”。
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应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此前已生产的商品饲料流通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
兽药使用单位应从合法企业购买兽药和饲料产品,购入时仔细查看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购入国家规定停止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产品和相关饲料产品。
五、广大从业者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使用兽药和饲料产品,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2021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