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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字〔2022〕1号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12-25 作者:佚名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庐山西海农林水务局:

  现将《2022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18日

   

   

  
2022年全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2〕1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加大“先免后补”工作推进力度,县(市、区)实施免疫直补畜禽的免疫规模不低于辖区内应免畜禽比例的50%,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规模场全覆盖。

  二、强免病种

  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全市所有猪、牛、羊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不纳入省级财政支持强制免疫病种,各地按照国家有关消灭计划和防治指导意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自主实施有关疫病防控工作。我市属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原则上禁止对牛羊免疫,需免疫的应向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由市农业农村局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以场群为单位进行免疫。

  三、实施方式

  强化畜禽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有条件的规模场户实行“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对散养户及不具备条件的养殖场仍实行“疫苗配送、集中免疫”实物方式。免疫有关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及江西省2022年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另行下发)执行。

  (一)直补方式。全市生猪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蛋禽存栏2万羽及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羽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施“先免后补”,农业农村部门不得向以上规模的养殖场发放政府采购疫苗。其它规模养殖场可遵循自愿原则申请“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的直补方式。

  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按补助标准据实发放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补助标准和程序按照《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实施方案》(九农字〔2021〕6号)执行。

  (二)实物方式。对散养户和暂不符合规模条件的养殖场户,仍然实行由政府统一配发疫苗的实物方式。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省级统一组织疫苗采购”的要求,省级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设区市比选确定采购数量,县(市、区)根据养殖场户实际的饲养量、国家免疫程序和免疫剂量,并考虑合理的损耗,按计划发放强制免疫疫苗。开展自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可以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领取疫苗。散养户由县、乡两级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免疫活动,并做好平时补免。实行直补方式的养殖场不得领取政府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

  (三)推行集中免疫社会化服务。调动社会化防疫力量参与政府组织的动物强制免疫,积极推行委托专业化服务企业、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乡村兽医等第三方,采取分片包干、整村推进等方式,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确保免疫进度和免疫密度,对承担集中免疫的第三方给予劳务补助。

  四、实施进度

  2月底前:省、市级完成强制免疫疫苗供货商资格招标及比选工作,各县(市、区)上报免疫计划和数量。

  3月底前:各地完成疫苗的调拨及分发工作,开展规模养殖场户“先免后补”直补申请工作,完成“先免后补”养殖场户核查备案。

  3-5月:组织开展春防集中行动,各地完成自查及补免工作。

  6-7月:开展春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及检查,开展免疫效果监测,接受全省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检查。

  9-11月:组织开展秋防集中行动。

  11月:开展秋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及检查,开展免疫效果监测,接受全省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检查。

  12月:完成“先免后补”养殖场户补贴资金的核实、公示和拨付。

  五、落实免疫责任

  (一)压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二)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

  (三)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同时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提出补免建议。

  六、组织实施

  (一)推进“先免后补”。各地要按照《全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大“先免后补”政策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力度,深刻领会“先免后补”政策,消除养殖场的疑虑,提高养殖场参与积极性,按照时序进度扩大直补覆盖面。要及时总结上年工作经验,查找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修改完善。

  (二)开展技术培训。各地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有培训需求的地区可以将培训方案与计划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市级将统筹协调做好培训支持。

  (三)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四)落实报告制度。各地要按照时间节点报告免疫情况,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对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随时报告。

  (五)评估免疫效果。各地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督促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各县(市、区)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于2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联系人:许翔,电话:18296266503,电子邮箱:jjsxmjxmk@163.com。

  


原文链接:http://nyncj.jiujiang.gov.cn/zwzx/tzwj/jwj/202202/t20220228_5687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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