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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局办字〔2022〕53号关于印发《九江市“兴农通”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12-25 作者:佚名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九农局办字〔2022〕53号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兴农通”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

  为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对农业企业的支持作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经市政府同意,市农业农村局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合推出九江市兴农信贷融资担保业务(简称“兴农通”),为我市农业企业提供免抵押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九江市“兴农通”业务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现就“兴农通”业务开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申报“兴农通”业务,根据《九江市“兴农通”业务操作办法》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每月底分别汇总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认真填报《九江市“兴农通”业务申请表》和《九江市“兴农通”业务推荐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盖章邮寄至市农业农村局(八里湖市民服务中心西附楼B-318室),电子版发送至13970295874@163.com邮箱。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兴农通”政策宣传,确保“兴农通”惠企政策直达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企业,并在企业申请“兴农通”业务时给予协助和指导,做到应报尽报。

  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于7月3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 人:曹建华

  联系电话:13970295874,联系邮箱:13970295874@163.com。

  

  

  

  

  2022年7月14日

  九江市“兴农通”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对农业企业的支持作用,缓解农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九江市农业农村局、九江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融担公司”)双方签订的《九江市“兴农通”业务合作协议》,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农通”是指企业自愿申请,经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推荐,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市融担公司担保,各合作银行独立审批,给予企业无抵押、低成本,额度1000万元(含)以内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企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设立的从事农林牧渔的企业。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汇总我市相关企业的融资需求,向市融担公司推送企业融资需求白名单。每年根据“兴农通”业务的开展情况,给予市融担公司风险补贴。

  第五条 市融担公司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推送的白名单,向合作银行推荐,为白名单内企业提供无抵押融资担保服务。

  第六条各合作银行独立授信审批,负责做好企业授信的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流程工作,严格监督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融资后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杜绝操作风险,防范和化解授信风险。

  第七条单笔“兴农通”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企业贷款综合成本按利率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25%、担保费率按不超过1%,累加综合控制。市融担公司与合作银行分别承担贷款项目的80%和20%的代偿风险。“兴农通”业务每年合作总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0亿元。

  第八条鼓励各县(市、区)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拟融资企业,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市融担公司现有或未来出台担保费减免政策,“兴农通”白名单企业优先享受。

  第二章 准入条件和授信方案

  第九条 申请“兴农通”业务支持的贷款企业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含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

  2.企业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信用良好。

  3.符合银行客户准入要求,企业及其法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兴农通”业务重点支持市级(含)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绿色食品产业链农业企业和特色农业产业企业。

  第十一条贷款标准:

  1.种类: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2.额度:银行对企业放款额度原则上按照单户小微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中型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中小微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

  3.综合融资成本:白名单企业贷款综合成本按利率一年期LPR上浮不超过25%、担保费率按不超过1%,累加综合控制。

  4.抵押物:贷款的农业企业不需要提供抵押物。

  5.业务代偿风险:银行与市融担公司按贷款总额的20%、80%分担责任。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有意愿申请“兴农通”业务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交“兴农通”业务申请,企业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整理后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定期对企业申请进行梳理汇总。将企业融资需求白名单推送给市融担公司。

  第十四条市融担公司牵头,与合作银行为白名单内企业提供免费的上门金融服务和免抵押的金融信贷产品。各合作银行独立授信审批,市融担公司与合作银行分别承担贷款项目的80%和20%的代偿风险。

  第十五条 各合作银行根据自身的贷款要求(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抵押物、保证金),对企业融资申请进行独立信贷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向企业反馈。

  第十六条白名单企业获得银行放款后,7个工作日内市融担公司将放款情况反馈给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每月汇总合作银行对白名单农业企业上门服务情况,反馈给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反馈的情况进行审核,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周期的风险补贴向市融担公司拨付到位。

  第十七条 “兴农通”白名单企业续贷时,需市农业农村局再次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九江市“兴农通”业务申请表

  2.九江市“兴农通”业务推荐汇总表

  

  

  

  

  

  

  

  

  

  附件1

  九江市“兴农通”业务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                                     单位:万元、人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注册资本

  

  所属行业

  

  注册时间

  

  龙头企业级别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所获称号

  

  企业联络人

  

  

  

  申请贷款金额

  

  

  

  企业主导产品

  

  企业财务情况

  年度

  2020

  2021

  总资产

  

  

  总负债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员工人数

  

  

  企业贷款情况

  银行名称

  借款金额

  到期日期

  反担保措施

  

  

  

  

  

  

  

  

  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九江市“兴农通”业务推荐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序号

  县(市、区)

  企业名称

  (全称)

  社会

  信用

  代码

  注册

  时间

  主要产品

  总资产

  总负债

  营业收入

  利润

  员工人数

  上缴税金

  申请贷款金额

  申请贷款银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九江市“兴农通”业务联系人名单

  

  

  序号

  县(市、区)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2022年7月14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nyncj.jiujiang.gov.cn/zwzx/tzwj/jbwj/202208/t20220808_5687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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