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和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庐山西海农林水务局:
根据《九江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九农字〔2020〕22号)等文件要求,今年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和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1.依法登记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要求,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运行2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2.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每年定期向登记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3.财务管理规范,内审制度健全。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经济实力较强。成员有一定的现金入股,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80万元以上;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社对接”,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服务成效明显。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户以上,服务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户以上。农民成员占本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5%以上。
6.产品质量安全。产品质量可追溯;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识认证;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及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合格率100%。
7.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二)认定程序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认定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和材料真实性审查,将入围申报单位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组织评审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2.按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农村系统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农字〔2021〕47号)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三项材料可以实行告知承诺而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只需要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三项材料分别是:1.主要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其农产品通过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2.从事粮油作物种植的合作社其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90%的证明材料;3.主要从事畜牧水产业的合作社其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等关键环节全面使用机械化作业的证明材料。
(三)指标分配
根据各县(市、区)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按照因素法兼顾监测和发展质量进行指标分配,详见附件1。
二、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创建的家庭农场,必须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原则上为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资质。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有生产经营场所,实行财务核算管理。
2.有技能。家庭农场主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
3.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农产品生产规模达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经营规模与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和农业生产技术相适应。
4.有设施。有配套的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
5.有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较齐全,注重品牌培育,质量可追溯;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及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需合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3年以上发展规划,按照计划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6.有效益。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达到15万元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80%以上。
(二)认定程序
1.家庭农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认定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和材料真实性审查,将入围申报单位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2.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两项材料可以实行告知承诺而无需提供纸质材料,两项材料分别是:1.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2.属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材料。
(三)指标分配
根据各县(市、区)现有家庭农场发展现状,按照因素法兼顾监测和发展质量进行指标分配,详见附件1。
各县(市、区)在申报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要严格申报程序、标准,确保好中选优。各地的申报材料请于9月9号之前报市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联系人:匡小红联系电话:8571515 电子信箱:jjshzjj@163.com
附件:1.九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名额分配表
2.九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3.九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
4.九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名单汇总表
5.九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6.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022年8月26日
附件1
九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和示范性
家庭农场名额分配表
县(市、区) | 示范合作社(家) | 示范性家庭农场(家) |
修水县 | 14 | 11 |
武宁县 | 6 | 8 |
瑞昌市 | 7 | 10 |
都昌县 | 12 | 11 |
湖口县 | 6 | 8 |
彭泽县 | 11 | 12 |
永修县 | 7 | 9 |
共青城市 | 2 | 4 |
德安县 | 3 | 6 |
庐山市 | 4 | 7 |
柴桑区 | 6 | 8 |
濂溪区 | 1 | 4 |
庐山西海 | 1 | 2 |
合计 | 80 | 100 |
附件2
九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 | 实有成员 总数(人) |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 主要产业 | 固定资产 (万元) | 年经营收入 (万元) | 理事长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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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注:主要产业包括粮食、油料、棉花、蔬菜、水果、茶叶、奶业、生猪、禽蛋、肉牛羊、蜂业、渔业、农机、中草药、食用菌、手工艺、花卉、休闲观光、林业等。
附件3
九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书
(2022年度)
农民合作社(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填报日期: 2022年 月
材 料 目 录
1.本社情况介绍;
2.合作社章程;
3.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5.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合作社成员名册;
6.2021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7.获得的名特优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8.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识认证证书(复印件);
9.国家及省级商标品牌证书、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证书等(复印件);
10.合作社所在地县乡农业农村或林业、供销部门出具的合作社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的证明;
凡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并标明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认定
审批 表
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名称(盖章):
县级推荐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2022年 月 日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审批表
农民合作社名称 | | ||||||
地址及邮编 | | ||||||
联系电话 | | 注册登记时间 | | ||||
理事长 姓名 | | 理事长 身份证号 | | ||||
理事长 文化程度 | | 理事长社会 兼职情况 | | ||||
实有 成员 情况 | 成员合作社数(仅联合社填写) | | |||||
实有成员总数/成员社实有成员总数 | | ||||||
其中:农民成员数 | | ||||||
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情况 | (是/否) | ||||||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 | 信用 等级 | | ||||
项目 | 2020年 | 2021年 | 项目 | 2020年 | 2021年 | ||
期末贷款余额 (万元) | | | 盈余返还总额 (万元) | | | ||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 年经营收入 (万元) | | | ||
获得财政 扶持资金 总额(万元) | | | 成员社内 年均所得收入 (万元) | | | ||
信用合作 资金规模 (万元) | | |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返还比例 | | | ||
主要生产 经营项目 | | ||||||
农作物面积 (亩) | | 农作物产量 (吨) | | ||||
畜禽出栏 (头、只) | | 畜禽年末存栏 (头、只) | | ||||
畜禽产品总量(吨) | | 水产养殖面(亩) | | ||||
水产品产量(吨) | | 特色产品总量(吨) | | ||||
植保合作社服务面积(亩) | | 农机拥有量(台、套) | | ||||
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亩) | | 非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面积(亩) | | ||||
休闲农业收入 (万元) | | 手工业产品总值 (万元) | | ||||
林业合作社情况 (仅限林业合作社填写) | 林业种植面积(亩) | | |||||
木材等林业产品总量(立方) | | ||||||
造林绿化增量(亩) | | ||||||
林业种苗培育面积(亩) | | ||||||
是否承担林业重点工程 | | ||||||
是否获得森林产品认证 | | ||||||
供销合作社情况 (仅限供销合作社填写) | 土地托管服务面积(亩) | | |||||
农业生产 社会化服务 (亩次) | 配方施肥服务 | | |||||
统防统治服务 | | ||||||
农机作业服务 | | ||||||
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 或荣誉情况 | | ||||||
通过“两品一标”认证情况 (绿色、有机、地理标识) | | ||||||
通过ISO9000,HACCP等 质量认证情况 | | ||||||
是否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对象名录 | (是/否) | ||||||
获得商标情况 | 是否中国驰名商标 | (是/否) | |||||
是否著名商标 | (是/否) | ||||||
是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 (是/否) | ||||||
是否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制度 | (是/否) | ||||||
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 (是/否) | ||||||
农资统一管理、 统一配送率 (%) | 农(兽)药 | | |||||
种子(苗) | | ||||||
种畜禽 | | ||||||
饲料 | | ||||||
肥料 | | ||||||
2021年经营情况报告 (1500字以内) | |||||||
部门推荐审核意见 | |||||||
申报单位承诺意见 | 本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盖 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 本单位对本申报材料进行了真实性审查,并经征求工商、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特此推荐。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 本单位经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经专家评审、媒体公示无异议,同意认定。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九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名单汇总表
序号 | 家庭农场名称 | 登记注册时间 | 主要产业 | 年经营收入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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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附件5
九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 名称 | | 详细地址 | | ||||||||
经营业主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户籍地 |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家庭从业人数(人) | | 常年雇工人数(人) | | ||||||||
类型(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或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 | 注册资金 (万元) | | 注册 商标 | | ||||||
产业类型 | | 主要产品 | | 是否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 | | 生产规模(亩、头、羽) | | ||||
年产值 (万元) | | 净利润 (万元) | | ||||||||
基本 经营 情况 | | ||||||||||
县级 农业 行政 主管 部门 认定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公章/签名): 日期: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2022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