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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字〔2022〕38号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来源: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12-25 作者:佚名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九农字〔2022〕38号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九江经开区社发局、庐山西海农林水务局、八里湖新区农林水利服务中心: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2022〕1号)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赣农字〔2022〕20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基础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完善合作机制,促进利益联结,推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着力提高规范运行水平、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增强服务带动能力,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25年末,力争全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数量分别达到12000家和16000家左右,县级及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均达到600家。

  二、工作重点

  (一)提升规范运营水平。

  1.规范合作社财务运行。依法开展合作社登记注册,指导合作社(联合社)实现民主管理、规范合作,规范财务管理,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强化内部管理和推行社务公开。鼓励农民合作社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不定期、随机对受到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社财务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推动具备条件的合作社建立党组织,加强对合作社成员的教育引导,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2.加强家庭农场信息化管理。开展家庭农场统一赋码工作,确立家庭农场唯一标识数字码和二维码,叠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产品品牌、商誉信用等信息,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为家庭农场产品销售、品牌推广、贷款保险等提供便利服务。推广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的免费使用,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数字化、财务收支规范化、销量库存即时化,推动建立家庭农场规范运营制度。

  3.坚持“空壳社”治理常态化。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沟通,做好“空壳社”常态化治理,及时准确掌握经营异常农民合作社相关情况。加强“双随机”抽查,重点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群众反映举报存在问题的农民合作社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做好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通过农业大讲堂下基层宣讲和春耕备耕指导服务等活动,经常性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二)提升主体能力活力。

  4.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落实农业农村部“耕耘者”振兴计划,积极申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培训指标,每年培育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继续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全产业链培训。引导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时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培训班。

  5.促进主体融合发展。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鼓励农民合作社通过办公司开拓市场,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联合发展,推进行业性联合、区域性联合,指导各县(市、区)家庭农场联合会县级分会发展。到2025年末,力争全市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达到80家以上,县级家庭农场联合分会全覆盖且经常性开展活动。

  6.助力大豆油料生产。着力扶持一批从事大豆和油料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大豆、油料扩种的整地播种、施肥打药、收割收获等关键环节开展全托管或半托管社会化服务。发展壮大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和规模,创新经营模式,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种粮收益,带动提升农户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主体增效。

  7.鼓励拓展产业模式。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传统种养业基础上,立足资源禀赋和自身优势,向产加销一体化延伸产业链条,向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标准化生产和电商营销拓展。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改善生产、加工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参与乡村建设,承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实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8.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引导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从生产领域向生活领域拓展业务范围,从事旅游休闲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推广“家庭农场+合作社+大型商超”生态农产品供销模式。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实施,参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农业绿色生产行动等服务,与集体经济组织共建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农业基础设施。

  9.推进社企对接服务。鼓励各地引入信贷、保险、科技、物流、网络零售、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优质企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产业链条的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重点县社企对接任务,加强对重点县的指导,向粮油类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产销渠道支持、寄递资费优惠、贷款授信、品种筛选、数字农业、烘干仓储、品控塑源等综合服务。指导修水、彭泽两县开展新一轮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促进联合与合作,深化社企对接。

  (三)提升服务指导能力

  10.建立服务指导体系。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构建由“辅导员+服务中心”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增强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落实“千员带万社”行动,加强县乡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利用三年时间,培养100名左右辅导员,为1000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依托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涉农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立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

  11.抓好示范创建宣传。持续开展示范社评定,推进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级联创,力争到2025年末,分别达到60、160、300和600家左右。抓好示范家庭农场创建,适时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作,力争到2025年末,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农场分别达到200、350和600家左右。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

  12.稳推财政项目实施。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级财政项目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完善基础设施、开展农民培训、实施标准化生产、做好品牌培育、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和提高农业技术等,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主体事前遴选推荐、事中组织实施、事后绩效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工作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政策支撑体系,加强督促指导,谋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方法。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市级将把提升行动实施情况列入对各县(市、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工作评价内容。

  二是做好台账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行台账管理,按要求及时向市局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地台账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三是总结推广经验。各地要瞄准新情况、掌握新问题,及时出台政策措施。加强信息交流,提炼总结推广立得住、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每年重点总结一批典型案例。各县(市、区)于每年年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2月上旬上报市局。

  

  附件:各县(市、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相关工作指导任务分解表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各县(市、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相关工作指导任务分解表

                                                                                       单位:个

  

  设区市

  2025年末

  农民合作社

  2025年末

  家庭农场

  辅导员

  培养

  2022年社企对接

  重点服务主体

  总数

  市级

  示范

  县级

  示范

  联合社

  总数

  市级

  示范

  县级

  示范

  2022

  年末

  2023

  年末

  2024年末

  农民

  合作社

  家庭

  农场

  社会化

  服务组织

  九江市

  12000

  300

  600

  80

  16000

  350

  600

  40

  94

  134

  12

  40

  7

  修水县

  2382

  65

  160

  10

  1800

  40

  80

  8

  20

  26

  3

  8

  1

  武宁县

  750

  15

  30

  2

  1200

  20

  50

  1

  12

  16

  1

  3

  

  永修县

  1150

  20

  55

  3

  1800

  38

  58

  2

  10

  15

  1

  3

  2

  庐山西海

  90

  4

  72

  1

  200

  50

  60

  1

  1

  2

  

  1

  

  德安县

  500

  6

  23

  4

  1050

  16

  38

  1

  8

  12

  

  2

  

  瑞昌市

  950

  34

  55

  15

  1800

  35

  53

  6

  10

  15

  1

  3

  1

  都昌县

  1986

  50

  52

  3

  1800

  40

  80

  8

  12

  15

  1

  4

  1

  湖口县

  925

  15

  15

  2

  1000

  20

  25

  1

  6

  10

  1

  2

  

  彭泽县

  950

  54

  55

  12

  1800

  60

  90

  8

  8

  10

  3

  8

  2

  庐山市

  600

  8

  9

  9

  1050

  6

  20

  1

  3

  5

  

  2

  

  柴桑区

  950

  16

  60

  6

  1100

  15

  30

  1

  2

  5

  1

  2

  

  濂溪区

  500

  6

  6

  6

  800

  5

  8

  1

  1

  2

  

  1

  

  共青城市

  250

  7

  8

  5

  600

  5

  8

  1

  1

  1

  

  1

  

  浔阳区

  2

  

  

  

  

  

  

  

  

  

  

  

  

  开发区

  5

  

  

  1

  

  

  

  

  

  

  

  

  

  八里湖新区

  10

  

  

  1

  

  

  

  

  

  

  

  

  

  

  

  

  

  

  

  

  

  

  

  

  

  

  

  

  

  

                  2022年6月29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nyncj.jiujiang.gov.cn/zwzx/tzwj/jwj/202209/t20220914_5700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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