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以下简称查阅场所),是指市和县(市)、区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的场所。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档案局、文广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县(市)、区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指定的查阅场所,应当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络查阅服务或纸质文本查阅服务。
第五条 纸质文本由各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下同)提供,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向本级政府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生成的,由主办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第六条 查阅场所应当规范运行管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服务。在显著位置设置“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标志,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查阅需求统计分析、政府信息报送情况报告等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查阅场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