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社会事业局:
为有效控制动物狂犬病疫情发生,防止狂犬病由动物向人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犬类狂犬病免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疫对象
全市所有家养健康犬,且在3月龄以上。
二、免疫时间
集中免疫时间为5月10日-6月10日。各县区可根据疫苗采购情况进行调整。
三、免疫地点
集中免疫期间,各地应在城区内设置若干个固定免疫注射点,便于城区居民带犬免疫。免疫注射点的筛选方式、数量和集中免疫时间均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乡村家养犬的集中免疫,请及时与乡镇或村干部协调组织。免疫注射点及其他犬防人员免疫时,要认真做好犬只免疫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犬只普查摸底,分片包干,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犬防工作顺利完成。要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督查指导犬防人员做好犬只免疫注射和免疫登记工作,确保应免尽免,确保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建档率100%。纸质免疫档案至少保存3年。
(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做好狂犬病灭活疫苗的采购,确保疫苗采购程序合规和疫苗质量。犬免疫证、免疫档案由各地自行印制。
(三)各地要提醒防疫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和环境消毒,必要时可组织防疫人员进行人狂犬病疫苗接种。禁止给生病的、怀孕的或者处于应激情况下的犬实施免疫。给犬实施免疫时,必须有犬主在场,以防被犬只伤害;若发生被犬咬伤、抓伤的,要立即到疾控中心门诊进行处理。免疫用过的一次性器械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狂犬病灭活疫苗不得用于猫的防疫。
(四)各地要结合辖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做好狂犬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发现疫情,及时处置并上报;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