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透明度,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透明度,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相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规处负责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6号楼367办公室,电话:0518-85870727,邮箱:snyncjfgc@163.com)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及本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依法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农业农村部门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四)制发的文件侵犯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
(二)不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结果的;
(三)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处分或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四)信访终结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诉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经由本局有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用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依法向本局提出投诉举报事项。
法规处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规范地做好登记,并完整保存。
第七条法规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投诉举报受理后,法规处应当明确具体承办人员,会同有关处室(单位)进行调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
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特殊情况30个工作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相关处室(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举报投诉事项查实后,对责任人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行政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法规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投诉举报人不满意处理结果的,法规处应当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举报渠道。
第十二条承办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其他有关情况。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