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
为了坚决遏制农机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推进农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隐患及防控整改措施清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禁止拖拉机通行。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拖拉机是指:
按照车辆结构应当由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牌、证的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连云港全市(含各县、区、功能板块)道路(不含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村机耕道路)禁止变型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通行。
三、到市农机安全检测中心和各县(区)农机安全检测点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凭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拖拉机检验通知单》(抄报当地公安),在有效期内按指定路线往返通行参加检验。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扰乱秩序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20年7月13日起施行,原拖拉机禁限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连云港市公安局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 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