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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布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洛阳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12-13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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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执法工作以来,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破坏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经筛选,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

  洛阳市老城区农友农资营销部涉嫌经营假玉米种子案

  2021年5月13日,偃师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经群众举报在偃师区缑氏镇二郎庙村查获一辆五菱牌面包车正在向群众兜售玉米种子,现场检查发现几个品种标签上的品种名称和审定编号不符,初步判断为假玉米种子,共计5个玉米品种,203袋*4400粒,又发现经营账本12本,票据1本。后对5个玉米品种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发现其中4个品种、185袋为假种子。在对其销售账簿进行查证,发现仅2021年5月前销售金额已达24.8478万元,涉及新安县、孟津区及偃师区部分乡镇,数额巨大,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固定好调查资料后,于2021年10月25日将此案移交至洛阳市公安局偃师区分局进行进一步处理。

  

  案例二

  郭军峰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案

  2021年7月3日,新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线索移交,新安县城关镇暖泉沟村郭军峰使用泔水饲喂生猪,立即前往到现场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核实,当事人郭军峰家院内有泔水桶13个,猪舍1个,猪圈内有生猪18头,随立案调查,经询问及现场勘查,证实郭军峰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43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以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案已结案。

  

  责任编辑:贾佳

  

  

  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洛阳市人民政府网站

   洛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

  


原文链接:http://nync.ly.gov.cn/zwgknews.php?newsid=15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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