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伏季休渔期间,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在大埠圈、丁字湾海域,查获标有“辽丹渔26272”、“辽大金渔运15002”、“鲁xxxx078”、“鲁荣渔52716”、“辽丹渔25375”、“鲁荣渔59325”、“鲁荣渔59326”、“鲁荣渔养69366”标识涉渔违规船舶,经调查核实,该8艘违规船舶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因上述船舶至今无人认领,现依法向社会公告送达对上述8艘涉渔违规船舶依法作出的鲁农渔(渔政)罚〔2021〕9号、11号、12号、13号、14号、60号、61号、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告知内容如下: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之规定,参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条:“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没收船舶”,对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在大埠圈、丁字湾海域查获的现停靠在乳山中心渔港标有“辽丹渔26272”、“辽大金渔运15002”、“鲁xxxx078”、“鲁荣渔52716”、“辽丹渔25375”、“鲁荣渔59325”、“鲁荣渔59326”、“鲁荣渔养69366”标识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依法予以没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