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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简罚〔2022〕302号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12-09 作者:佚名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黄虹宇

  性别

  女

  民族

  壮族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

  联系电话

  /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南宁市宠窝宠物医院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2450103MA5MK8B582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黄虹宇

  联系电话

  18577893425

  住所

  南宁市青秀区仙葫通泰路53号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0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在南宁市宠窝宠物医院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不具有污水处理器械设备。

  处罚依据及内容

  当事人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不具有污水处理器械设备,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具有诊断、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之规定。

  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之规定,现依法对南宁市宠窝宠物医院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   15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                                       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唐雄飞

  黄绍琪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年11月10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161

  20010019025


  当事人签收

  黄虹宇

  是否当场

  执行

  是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397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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