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农时代-村官FZ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罚〔2022〕1号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种子)罚〔2022〕1号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12-09 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市泰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汪守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24L294,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41号嘉汇馨源6号楼25号商铺。

  当事人经营劣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南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编号:DH20220427008016))关于群众反映“广西泰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种子成活率低”,“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2022年5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商铺(南宁市大学路东路41号嘉汇馨源6号楼25号)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其柜台上有“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展示。作物种类标注:白根韭菜;品种名称:韭状元;净含量:250g/袋;检测日期(批次):2021年10月6日;商标:种可富;质量指标:执行标准:GB8079-87;纯度≥97.0%,净度≥99.0%,发芽率≥85%,水份≤10.0%;质量保证期:12个月,生产企业:河南许昌豫星种子研究所。现场勘验有“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45袋(11250克),批次与销售给投诉人的“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标签标注的信息完全一致,执法人员对该种子进行现场抽样,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6月6日,本机关收到检验结果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2022年6月10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劣种子进行立案调查。

  6月17日,执法人员对涉案“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汪守杭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从河南许昌豫星研究所购进“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数量120袋,进货价格60元/袋;货值金额:6000元(60袋×100元/袋);2022年2月25日,将60袋种子退回供货厂家;已销售种子共计15袋,销售收入1500元,其中销售给投诉人10袋,销售价格100元/ 袋;5月19日,退回种子款1000元给投诉人,赔付款4000元,共计5000元;除已退还投诉人1000元外,其经营违法所得为500元,剩余45袋(11250克)。抽样实测发芽率为0%,低于标签标注发芽率≥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为劣种子。

  当事人广西泰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劣种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1.南宁市泰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24L294)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材料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当事人经营“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种子扦样单;2.“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生产厂家确认回复函;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结果报告,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1.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证据登记保存清单;3.法定代表人汪守杭的询问笔录;4.经营“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现场照片;5.给投诉人回退种子款和赔付款的微信转账记录;6.“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退回生产厂家的单据。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1.广西泰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的进货单据;2.广西泰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的销售单据和投诉人购买“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的收据单;3.法定代表人汪守杭的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的进货数量、销售数量、价格和金额等。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违法事实。

  2022年7月28日,本机关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种子)告〔2022〕1号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

  当事人收到本机关《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种子)告〔2022〕1号】,认为处罚金额28000元太重,要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其理由是:1、当事人经营销售种子,并没有生产种子,也没有恶意销售劣质种子,认为客观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准确,行政裁量过重;2.当事人经营手续合规合法,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概括性解释,但行政处罚应分清其“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等情形,才能确定情节的性质。当事人仅仅是“经营”并不是“生产”,这是两个概念,两个完全不同的性质, 应分开阐述,分开做出相应处罚;3.河南许昌豫星种子研究所生产的“种可富”牌韭状元种子包装显示质量保质期为12 个月,当事人销售的是在正常有效期内原包装种子,没有故意销售过期劣质种子,恳求贵局领导根据事实依据能够减免或者免除对我司的罚款;4.要求申请本机关与河南许昌农业局两地执法部门联合执法,调查河南许昌豫星种子研究所其公司名下有无真实资产,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合规取得。

  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申请书,提出4条理由要求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金额。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执法人员认为:1.当事人认为客观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准确,行政裁量过重。根据本案调查证据,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本案行政裁量是在《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是合法的,也是适当的。2.当事人认为仅仅是“经营“并不是“生产”,这是两个概念,两个完全不同的性质,应分开阐述,分开做出相应处罚。根据《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故当事人亦应对其经营行为负责。3.当事人说销售的是在正常销售期内原包装种子,没有故意销售过期劣质种子。种子属于有生命活力的特殊商品,“有效期”仅代表在一定条件均处于实验给定的理想情况下可能达到的质量保证期间。但实际上,种子的质量不仅与本体相关,还会受到贮存条件、时间变化等外界因素影响,单凭“在有效期内”这点因素,不能据此认为种子质量一定是达标的。4.当事人要求申请本机关与河南许昌农业局两地执法部门联合执法,调查河南许昌豫星种子研究所其公司名下有无真实资产,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合规取得。8月5日,本机关已向种子生产厂家属地主管部门河南省许昌市农业农村局发《种子抽样检测结果线索告知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后续调查由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综合上所述,执法人员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以上前3点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广西泰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货值为6000元,违法所得500元,违法程度:一般,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等劣种子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涉案劣种子“种可富”牌韭状元韭菜种子45袋(11250克);

  二、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三、罚款28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28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本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31852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全国三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民事主体负责。中农时代-村官FZ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三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中农兴业 工程指定网站 
联系邮箱:cgneican@tom.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205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7744786,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744786
联系QQ:473360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