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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邢台市农业局 时间:2022-12-08 作者:佚名

  

  为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舌尖的安全并有效震慑违法分子,现将2022年度两起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隆尧县村民张XX在大葱种植过程中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使用农药案。隆尧县尹村镇村民张XX,于2022年6月中旬种植了3.5亩大葱,8月下旬防治大葱田潜叶蝇虫害时使用了20%灭蝇胺农药,该农药登记适用范围为菜豆、姜,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的规定;隆尧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参照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威县村民李XX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2022年9月7日,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蔬菜、瓜果种植大棚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位于固献乡白果树一村的葡萄种植大棚门口处有使用过的名称为“阿维.螺螨酯”(农药登记证号:PD20151006,净含量:100克,生产企业: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的农药药瓶。经调查,当事人今年7月2日在自己种植的2亩葡萄(阳光玫瑰)大棚内防治害虫进行了喷雾使用该农药。当事人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农药部分),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邢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7日

  


原文链接:http://nync.xingtai.gov.cn/news_show.aspx?id=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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