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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唐山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12-08 作者:佚名

  

  1、周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2022年2月17日,乐亭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市场监督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对乐亭县姜各庄镇种植户周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1年10月,周某某在自己种植的保护地韭菜上使用15%腐霉·多菌灵烟剂,韭菜销售给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富亿来超市。该批韭菜经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多菌灵含量超出食品安全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周某某使用的15%腐霉·多菌灵烟剂登记批准使用的作物为保护地番茄,防治对象为灰霉病。当事人在韭菜上使用该农药的行为属于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乐亭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4元,罚款600元的处罚决定。

  2、丰润区某洗姜厂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案

  2022年8月29日,丰润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丰润区食安办《关于哈尔滨市呼兰区某某干调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产品案移交函的通知》:哈尔滨市呼兰区某某干调店销售的生姜经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批生姜从唐山市丰润区某洗姜厂经营者魏某处购进。丰润区农业农村局遂立案调查。

  经调查:丰润区某洗姜厂经营者魏某销售给哈尔滨市呼兰区某某干调店该批生姜。丰润区某洗姜厂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丰润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nyncj.tangshan.gov.cn/nongmuju/gongshi/20221108/1480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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