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天利农资有限公司金光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31591048X8;经营部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光农场金光大道36号铺面;负责人:卢若松;性别:男;民族:壮族;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所:********;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6月30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部开展农药执法抽样,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店员黄娟志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经营的“陌上荒”草铵膦【商标:陌上荒;农药登记证号:PD2018145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37;产品标准证号:HG/15129-2016;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净含量:5千克;农药剂型:水剂;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610;有效期:2年;生产厂家:广西金裕隆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西宾阳县甘棠镇平南岭】农药产品依法进行抽样。7月21日收到广西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20220119)检测结果显示:草铵膦质量浓度为63(技术要求为188-215),判定为不合格,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当日在当事人门店未发现有“陌上荒”草铵膦农药产品。8月1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8月8日和8月17日,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进货单据、退货凭证等复印件以及实物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采集涉案农药产品标签追溯二维码、《中国农药信息网》、《中国商标网》查询的相关信息并截图等相关证据,对负责人卢若松制作《询问笔录》,其在笔录中供述7月8日已把“陌上荒”草铵膦农药产品全部退回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8月9日,本机关向涉案农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广西金裕隆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及农药登记证号PD20181457持有人“广西金裕隆农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农业投入品产品确认通知书》,8月12日收到回执、公司变更说明、产品标签等相关材料。9月26日收到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价认行〔2022〕53号】,价格认定结论涉案农药每桶单价138元,涉案农药的货值金额2760元。
经农药产品确认,广西金裕隆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更名为广西金裕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否认“陌上荒”草铵膦农药为其公司生产的产品。通过与广西金裕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草铵膦农药产品标签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涉案农药产品与该公司生产的“金裕隆”草胺膦农药有以下7点不同:1.使用农药产品标签不同;2.产品标签上图标不同;3.使用的商标不同,涉案农药产品商标为“陌上荒”,该公司草胺膦农药产品使用的商标为“金裕隆”;4.产品标准号不同,涉案农药产品标准号为HG/15129-2016,该公司草胺膦农药产品标准号为Q/JYYLN07-2020;5.农药生产批准号表述内容不同,涉案农药产品表述为农药生产许可证号,该公司草胺膦农药产品表述为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6.净含量单位不同,涉案农药产品用“千克”,该公司草胺膦农药产品用“kg”;7.有效成分含量表述内容不同,涉案农药产品表述为:总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草铵膦200克/升,该公司草胺膦农药产品表述为: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对涉案农药登记证号PD20181457进行信息核查,显示该农药登记证号所有人为广西金裕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登录“中国商标网”官网核查该公司只注册“金裕隆”一个商标,“陌上荒”非该公司注册的商标。综上,判定“陌上荒”草铵膦农药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当事人于6月28日从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农药“陌上荒”草铵膦5件,每件4桶共20桶(100千克),当事人供述每件进货价格为500元/件即125元/桶,销售价格为150元/桶,已销售1桶(抽样使用),销售收入150元,剩余19桶。当事人供述7月8日已把该批涉案农药产品19桶退回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实际还未对外销售这批农药,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农药的销售有效凭证材料,现采信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零售价格每桶138元,货值金额2760元。
当事人经营“陌上荒”草铵膦农药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按照假农药处理,应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南宁市天利农资有限公司金光经营部《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卢若松身份证打印件。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广西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20220119);涉案产品图片;广西金裕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农业投入品产品确认通知书》回执、企业变更通知书、产品标签及农药生产资质证等材料;中国农药信息网》及《中国商标网》网站信息核查截图。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涉案农药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事实。
证据三: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库单(进货单据)打印件;抽样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广西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检测报告》;《广西八桂吉邦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协议》退货凭证。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事实。
证据四: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库单(进货单据)打印件;农业投入品抽样单;广西八桂吉邦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协议(退货凭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涉案农药进货数量、销售数量和价格,产品货值和违法所得。
从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陌上荒”草铵膦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2年10月1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2〕38号,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在法定期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视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涉案农药产品货值金额2760元,违法所得150元,违法程度属较轻范畴,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二)经营假农药的;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二)罚款16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61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