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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 农机 )简罚〔 2022 〕413 号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11-11 作者:佚名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罗玉宇

  性别

  男

  民族

  壮族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

  联系电话

  ********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2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在西乡塘区坛洛镇中北村路段开展农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罗玉宇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桂01-62388多功能拖拉机上路行驶,其供述从未向农机监理机构申领过拖拉机操作证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

  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之规定,依照《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5项关于“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幅度: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200元。

  (定额收据根号:0158195、0158196、0158197、0158198)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卢珍琼

  韦奕林


  执法机关

  2022年11月2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157

  20010019108


  当事人签收

  罗玉宇

  是否当场

  执行

  是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382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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