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志道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软件园二期11号楼5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9PX88F。
法定代表人:梁志。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7月25日,本机关收到投诉,称南宁市志道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假农药。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产品贝利尔Beilieir牌“赤·乙·芸”,经函询标称生产企业潍坊市金土地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回函否认本厂生产。2022年8月8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身份材料,对相关当事人作询问调查,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涉案产品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收集了涉案相关书证、物证材料,查明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价值和进销货情况。
2021年9月份当事人向不明来历的业务人员购进两件共576包涉案产品“赤·乙·芸”[商标:贝利尔Beilieir;规格:5g/包;生产企业:潍坊市金土地化工有限公司;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07)准字0878号;执行标准:NY1107-2010;赤霉酸…0.135;吲哚乙酸…0.0006;芸苔素内脂…0.00035;技术指标:N+P2O5+K2O≥50%;Mn+Zn+Mo:1.0%-3.0%;限量成分:汞(Hg)≤50mg/kg、砷(As)≤10mg/kg、镉(Cd)≤10mg/kg、硌(Cr)≤50mg/kg、铅(Pb)≤50mg/kg;生产日期2021/02/01],于2021年11月份挂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售卖;2022年5月18日,以1089元的价格销售给河北辽宁葫芦岛金星镇的一个客户500包,该客户在收到货物7天后不满意退款,并把货物退回当事人。经产品确认,标称肥料登记证持有人、生产企业潍坊市金土地化工有限公司否认本公司生产;综合涉案产品使用肥料登记证、未标注有农药登记证号,标称含有赤霉酸、吲哚乙酸、芸苔素内脂三种农药成分,产品标称的调节生长、促使生根和发芽、促进生长等功效与赤霉酸、吲哚乙酸、芸苔素内脂的功效相符,标称适用作物为柑橘等果树类、小麦水稻等大田作物、小油菜(瓜/果/蔬菜)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的规定,认定涉案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涉案农药,进货两件共576包(288包/件),以50包为1个单位,销售了10个单位(共500包),销售价格110元/单位(折算单价2元/包),商品总价1100元,店铺优惠11元,实际销售收入1089元因退货全部退款,库存576包。涉案货值1152元,违法所得1089元已经退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和法定代表人梁志身份证复印件。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现场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退货退款凭证手机截图照片、订单详情截图、售后详情截图、拼多多平台店铺管理页面截图图片等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从来历不明人员购进涉案产品,在拼多多平台以店名为“农丰收植保”、店铺编码为643422337的网店经营涉案“贝利尔Beilieir”牌“赤·乙·芸”农药的进销退货存货情况;
三、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潍坊市金土地化工有限公司确认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正式登记证》、产品登记标签、产品照片,及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截图照片等共同证明涉案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
2022年11月3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改〔2022〕503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农药)告〔2022〕40号《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当场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陈述申辩期间,愿意纠正违法行为和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当事人及时售后处理,于案发前2022年6月5日收到退货、6月7日全额退回货款给消费者,及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并作如下处罚意见:
一、没收涉案农药“贝利尔Beilieir”牌“赤·乙·芸”576包(共计2880克);
二、罚款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