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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2〕33号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11-01 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正新达农资有限公司。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9995368N。

  法定代表人:张森栋。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本机关7月25日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转来的群众投诉,称当事人销售的兔鼠鸟一闻避没有农药登记证。2022年7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兔鼠鸟一闻避涉嫌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同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身份情况,对涉案农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相关书证、物证,对当事人经营者许韦华进行询问调查,同时向标称生产厂家所在地农业农村局协查,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进销货情况。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用于农业生产主要功能为驱赶鸟类的驱鸟剂属于农药”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的规定,涉案产品兔鼠鸟一闻避包装标称的对鸟类、兔、鼠、禽、野鸡、野猪、羊等多种动物有很强的驱避效果的产品特点和适用于水稻、小麦、玉米、蔬果类等农业生产的适用范围,涉案产品认定为农药。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兔鼠鸟一闻避包装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经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询该产品,未查询到该产品的登记信息;经向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所在辖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发函协查,确认该企业并未取得涉案兔鼠鸟一闻避的农药登记证。综上,认定涉案产品兔鼠鸟一闻避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当事人经营涉案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兔鼠鸟一闻避,2022年7月14日进货1件共240袋,进货价360元/件;2022年7月14日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了23组(每组10袋共230袋),销售价格25元/组(2.5元/袋),商品总价575元,买家使用拼多多平台优惠券25元抵扣货款,实际销售收入550元,2022年7月18日当事人向买家退还货款550元。涉案违法所得550元已退还买家,涉案货值600元,涉案产品库存10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南宁正新达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张森栋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许韦华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许韦华《询问笔录》、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协助调查函的复函、《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截图,以上证据证明涉案兔鼠鸟一闻避为重庆白市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三、许韦华《询问笔录》、许韦华提供的《广西海湾农资市场经营户产品进货台账》《送货单》《商品出库记录》《拼多多平台网络销售截图》,以上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进货、销售情况;四、《拼多多平台退款凭证截图》《拼多多平台上向消费者赔付赔偿金转账截图》,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退赔情况;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和现场照片等共同佐证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事实。

  2022年10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改〔2022〕1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农药)告〔2022〕3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及时向买家理赔并主动下架涉案产品,涉案违法所得550元已退还买家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兔鼠鸟一闻避农药10袋(300g);

  二、罚款5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373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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