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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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榕农(屠宰)罚〔2022〕1号
| 余能清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余能清 | 无 | 无 | 2022年07月13日04:15许,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福州市永泰县大洋镇珠洋村村口旁一处场所内发现私宰窝点,现场查获生猪产品90公斤,现场有若干刀具、热水桶、升降机等杀猪设备。经执法人员对余能清、余能林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并赴永泰县大洋镇珠洋村调查取证。经调查,当事人余能清于2022年7月初开始,先后花费4000余元从余能林处购买生猪用于屠宰,并将屠宰所得生猪产品进行销售以赚取利润。 | 行政处罚种类: 1.责令关闭; 2.没收生猪产品; 3.处50000元罚款。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主动履行,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10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