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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动监)罚〔2022〕19号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9-20 作者:佚名

  

  

  

  当事人:广西广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河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7F53QL6H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智和村三队南侧铺面二楼207号

  当事人跨省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6月28日,我局收到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违法线索报告,来文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的广西广鼎物流有限公司跨省运输2630头仔猪未经指定通道入境,所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栏均无相应检查站签章,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相关材料。经执法人员核查材料后,发现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报请市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7日,执法人员在广西广鼎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钱某的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于当天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分别对钱某、司机李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钱某提供了该公司授权委托书,同时提取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河伶、负责人钱某、司机李某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表、运输车辆行程轨迹等信息;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广西南宁安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事业部主管罗某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广西南宁安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调运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养殖场养殖档案生产记录表等信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上“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栏均无相应检查站签章;8月2日,执法人员对司机朱某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其身份证及生猪运输轨迹截图等信息。

  当事人跨省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一是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二是陈河伶、钱某的身份证打印件;三是授权委托书;四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钱某的《询问笔录》等以上四点共同印证了广西广鼎物流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

  第二组证据:一是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二是授权委托书;三是钱某的身份证打印件共同证明了执法人员对钱某所做询问笔录的适格性。

  第三组证据:一是《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一起跨省运输生猪未经指定通道入境案件的汇报》;二是《询问笔录》4份(钱某、罗某、李某、朱某);三是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运输车辆轨迹截图;四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打印件;五是马氏养殖场生产记录表等以上五点共同印证了当事人跨省运输动物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一是《南宁市武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一起跨省运输生猪未经指定通道入境案件的汇报》;二是《询问笔录》4份钱某、罗某、李某、朱某);三是《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四是《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从我区指定通道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以上四点共同印证了当事人跨省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2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动监)告〔2022〕13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认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因素,当事人没有从轻及从重处罚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本着惩教结合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人民币7500元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缴款书和身份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3354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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