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农牧局、奈曼旗农牧和科技局、库伦旗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
现将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定期调度的通知》(内农牧政改发〔2022〕35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每季度填报工作进度表。自2022年7月起,请各旗县市区农牧局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填报本季度《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调度表》(附件),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二、每半年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请各旗县市区农牧局于2022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地区全年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调度的五方面内容)、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三、相关要求。各旗县市区填报的各类信息应当逐项核实、准确无误,提供的佐证材料应当能够支撑调度数据,报送的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内容全面,数据详实。请各旗县市区农牧局按期将调度表加盖农牧局公章、工作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tlzcggk@163.com。
联系人:市农牧局政策和改革科
莫日根8354316
市农村牧区经济服务中心
张蒙8415194
附件: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定期调度的通知》
2022年7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定期调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