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9513383XH,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刘长植,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35号饲料兽药禽苗市场G2栋36号,联系电话:*******。
当事人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6月28日,本机关接到许先生关于在拼多多网上“桂西南动保”店铺,实体店在安吉大道35号兽药市场的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购买了1盒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价格65元,兽药包装上的二维码无法溯源,要求处理商家销售不合格兽药产品行为的投诉。随后提供有购买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的网上付款记录、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外包装盒图片等材料。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信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兽药包装上二维码显示无溯源相关信息。2022年6月29日,某先生来电反映,其于6月18日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南宁美诺兽药经营部(该店是在南宁的)购买大绝痢兽药,诉求人发现该兽药包装上没有生产标准,也没有兽药合格证,怀疑是假药,现诉求人希望相关部门严查处理南宁美诺兽药经营部售卖假药的行为,且需要该商家赔偿,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十赔付。随后,投诉人撤销投诉。
因投诉涉及的兽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和大绝痢兽药均是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售出,执法人员并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日、7月4日分别到拼多多的桂西南动保店铺实体店安吉大道35号饲料兽药禽苗市场G2栋36号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发现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1盒(20ML×10支),生产厂家: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兽药GMP证字14006号,[2017]兽药生产证字14009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40091365,包装上二维码无溯源相关信息,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及有效期;从该经营部电脑里查到拼多多平台有投诉人购买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订单,订单号为220623-161889678082233,订单上无该兽药产品的生产批号,商品价格65元,商品数量1盒(20ML×10支),商品总价65元,商家实收金额65元的兽药交易记录、网上收款记录。
7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未发现投诉人购买的大绝痢兽药,在当事人提供的拼多多后台相关兽药产品销售记录中也未发现有大绝痢兽药的销售记录。
7月1日、7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部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网上交易记录、网上收款记录、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等凭据,当事人未能提供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兽药GMP证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经营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二维码经扫描未显示有产品追溯信息,该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的规定:“2016年7月1日起,未使用统一的兽药二维码标识和未上传产品信息的兽药不得上市销售,兽药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兽药二维码标识”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1日立案调查。
7月7日本机关根据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包装盒上标称生产厂家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产品确认通知书,该公司回函确认“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该批次兽药不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并附了该公司生产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图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生产许可证》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查询显示的生产批号为20200526和20200620。7月12日执法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情况,该企业自2005年3月7登记在册。
7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提取当事人退款凭据等证据材料,进一步核实案情。
现查明: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售出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二维码无溯源相关信息。截至案发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共售出1盒,65元/盒,销售收入65元。售出的1盒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已退款,退款金额65元。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库存1盒,65元/盒,该兽药货值金额共130元。
经调查,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经营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不是标称厂家“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兽药产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之规定,可以判定兽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认定为假兽药。该经营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1.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9513383XH)复印件1份;2.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3.投资人刘长植身份证复印件1份;4.拼多多网上兽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2.询问笔录3份;3.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4.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二维码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截图1份,截图显示二维码未赋有产品追溯信息;5.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订单、发货等有关图片13份;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10号打印件1份;7.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回复函1份;8.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查询截图1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经营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二维码未赋有产品追溯信息,为假兽药的事实。
证据三:1.现场查获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1盒片;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3.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拼多多订单收款截图2份;4.询问笔录3份,笔录中当事人供述经营兽药的种类、单价、数量、销售收入等;5.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退款凭证打印件1份,凭据显示已退款65元;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经营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产品的货值金额。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南宁市美诺兽药经营部存在经营假兽药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兽药)告〔2022〕8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1盒(20ML×10支),生产厂家: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17]兽药GMP证字14006号,[2017]兽药生产证字14009号,批准文号兽药字140091365,包装上二维码无溯源相关信息,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及有效期,不是标称产家江西省创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兽药产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之规定,可以判定兽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为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和《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认定为假兽药。该经营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供述涉案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产品总共进货两盒,每盒35元,进货价共70元,售出1盒65元,退回货款65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结合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及查询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销售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情况,现采信当事人供述进货情况,即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货值金额为13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一)轻微违法行为:指违法货值 5000 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幅度范围。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生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广西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及细化标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五序号“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裁量幅度: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在案件办理中,当事人已自行退回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兽药销售收入65元,绝大痢兽药也并非当事人售出兽药产品。因当事人于2022年2月25日经营假兽药被本机关立案查处【南农(兽药)罚〔2022〕4号】,现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应按裁量幅度: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的3倍从重处罚,本机关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一)没收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1盒(20ML×10支)[2022年7月1日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
(二)处罚款390元(130元×3倍=39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