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区农牧局,奈曼旗、库伦旗农牧和科技局,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
为加快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做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渔发〔2022〕298号)文件精神,制定了《通辽市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辽市农牧局
2022年8月8日
通辽市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
产地检疫制度实施方案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生生物安全,促进渔业健康稳定发展,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为从源头防控水生动物疫情,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渔发〔2020〕1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做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渔发〔2022〕2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依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要求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加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和疫病防控队伍建设,充实防疫检疫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提高疫病检疫能力,满足我市苗种检疫工作需求,为水生生物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任命渔业官方兽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渔业官方兽医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任命。请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按照《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渔业官方兽医名单的通知》(内农牧渔发〔2022〕147号)精神,尽快落实辖区内第一批渔业官方兽医的任命工作。
(二)设置和公布检疫申报点。目前全市共设置4个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各旗县区要加强宣传,及时公布检疫申报点名单,扩大知晓范围,未设置检疫申报点的旗县市区可向通辽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申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三)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人员培训。以全市渔业官方兽医人员为对象,强化相关法律、技能等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理论和实操培训,帮助检疫人员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相关要求,熟练掌握检疫方法和技能,全面提升渔业官方兽医的检疫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法律法规的宣贯和监督执法。
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方式,持续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规章,以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十问十答》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水产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提高全社会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卫生监督等职责,充实专业技术和执法管理力量,切实履行好苗种产地检疫监督执法,保障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对苗种生产主体全面开展检查,增强主体的防疫检疫意识,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严格落实检疫制度。渔业官方兽医严格依法实施辖区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范出具有关检疫文书。做到“两必检”:一是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的必检(货主应当提前20天申报检疫);二是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必检(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申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对不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规定进行处理,合格证明需由辖区内渔业官方兽医签字,加盖水产苗种检疫专用章或所在单位公章。
(六)加强渔业官方兽医管理。渔业官方兽医所在单位要严格产地检疫申报受理,不得超管辖范围、超检疫范围受理申报,不得拒不受理应当受理的申报。官方兽医要严格检疫出证,禁止不检疫就出证、隔山出证、倒卖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违规收费等行为。做好水产苗种检疫相关文件、证明、表格等资料的保存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从促进渔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全局出发,切实提高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通辽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要做好全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沟通协调,注重上下联动,推动全市水产苗种检疫业务工作整体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升。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提升基础能力。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加大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保障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经费支持,强化水产苗种检疫基础建设。根据检疫工作实际,按照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要按检疫工作要求提供办公、检疫场所,配备电脑、专用打印机、扫码枪等办公用品,以及检疫所需设施设备和检疫工具,确保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工作体系。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探索建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检疫工作有效实施。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各类苗种企业养殖场的生产、疫病防控、苗种流通等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建立档案,为水产苗种检疫工作打好基础。水产机构要加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建设,稳定扩大渔业官方兽医队伍,满足各地区苗种检疫工作需求。
(四)加大支持力度。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要积极整合资源、加大支持,全力保障本辖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依法建立健全各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保障监测经费,对重点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实现全覆盖。要不断提升相关实验室检测能力,争取各级财政经费和项目,支持基层实验室增配设施设备和加强人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通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提高规范性和准确性。探索建立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备案制度以及动态监控系统,跟踪其生产、购苗、发病、销售和运输等情况,实现全过程监管。
各旗县市区对辖区内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情况和跨省调运监督检查情况认真总结,形成报告,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上半年总结,11月10日前将全年总结,报送至通辽市水产技术推广站,通辽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形成全市上半年、全年总结后,报送至通辽市农牧局渔业渔政管理科。
联系人:张全成联系电话:0475-8233861
附件:1.通辽市第一批渔业官方兽医名单
2.通辽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
3.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流程
4.水产苗种检疫十问十答
5.水产苗种检疫相关表格
附件1
通辽市第一批渔业官方兽医名单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渔业官方 兽医编号 |
| 1 | 张全成 | 通辽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 150700001 |
| 2 | 韩雪滨 | 通辽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 150700002 |
| 3 | 唐卫涛 | 通辽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 150700003 |
| 4 | 孟庆楠 | 通辽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 150700004 |
| 5 | 兰永福 | 通辽市科尔沁区畜牧水产工作站 | 150701001 |
| 6 | 宋美凝 | 通辽市科尔沁区畜牧水产工作站 | 150701002 |
| 7 | 常跃 | 通辽市科尔沁区畜牧水产工作站 | 150701003 |
| 8 | 王严 | 通辽市科尔沁区畜牧水产工作站 | 150701004 |
| 9 | 吴春旭 | 通辽市开鲁县畜牧水产工作站 | 150704001 |
| 10 | 陈学斌 | 通辽市奈曼旗畜牧业发展中心 | 150706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