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惠佳农饲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MDG7R6Y;
经营者:黄琳琳;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住所:南宁市安吉大道35号种畜场饲料兽药禽苗市场D栋15、16号。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5月30日,根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编号:DH20220523012812)”的要求,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南宁市惠佳农饲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行为。2022年6月29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地址:南宁市安吉大道35号种畜场饲料兽药禽苗市场D栋15、16号)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卫生用农药“蝇蚊通灭”【商标:Nojie,卫生杀虫药登记号:WL20160617,生产批准文件号:HNP11033-10330,产品标准号:Q/CYLHW318-2015,净重:100g,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20220502,山东潍坊诺洁卫生消杀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向阳路201号,邮编:261041,服务电话:0536-4326658】,执法人员在相关公共平台(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未能查询到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农药生产企业“山东潍坊诺洁卫生消杀科技有限公司”字号名称和“卫生杀虫药登记号:WL20160617”的信息,该产品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惠佳农养殖器械设备”店铺上实际产品交易数量11包(100g),其中退货退款产品数量1包(已上缴本机关待后处理),已完成交易产品数量10包、销售收入共245元。上述事实,当事人(经营者:黄琳琳)已承认,并有执法人员在拼多多平台“惠佳农养殖器械设备”店铺上查实的交易记录截图作佐证。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经营者黄琳琳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并经经营者黄琳琳签字确认的上缴产品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惠佳农养殖器械设备”网店在拼多多上公开的登记信息截图1份、网店相关交易和退货退款流程截图3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南农(农药)先存〔2022〕407号】1份、《询问笔录》1份,以上9份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上缴“蝇蚊通灭”卫生用农药现存退货产品数量1包(100g),网店实际交易数量为10包,销售收入共245元。
证据三:中国农药信息网“企业信息数据”“农药登记数据”查询结果1份——未发现有“山东潍坊诺洁卫生消杀科技有限公司”字号名称的农药生产企业,也未发现有“卫生杀虫药登记号:WL20160617”的农药登记证号,证明卫生用农药“蝇蚊通灭”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事实。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违法事实,产品货值和违法所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2年7月27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2〕8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适用《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第三节序号第35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蝇蚊通灭”卫生用农药1包(100g);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5元;
三、处人民币65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74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