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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救济渠道公示

来源:阜新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8-18 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现将阜新市农业农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救济渠道公示如下:

  一、申请行政复议   

  1、复议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复议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之内。

  二、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机关:海州区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

  

  服务监督电话:0418-5119315


原文链接:http://nync.fuxin.gov.cn/newsdetail.jsp?id=72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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