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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2〕20号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8-12 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市缘之河农资店。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塘镇长安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3MA5NCCU14M。

  经营者李存彩,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市缘之河农资店经营者;住所:********************;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规格为5千克的战刀牌32%滴酸·草甘膦水剂进行抽样送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初步调查,该农药产品涉嫌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5月25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了当事人经营证照、身份证以及涉案产品的进销凭证,对现场、涉案产品进行拍照,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理清了本案违法责任主体的情况,向产品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和标称委托加工企业发函确认产品,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等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产品32%滴酸·草甘膦水剂[产品标称:委托加工企业: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921;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桂)0048;总有效成分含量:32%;2,4-滴含量:2%;草甘膦含量:30%;产品质量标准号:Q/JTNH001-2020;商标:战刀;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10/08,净含量:5千克],经抽样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验,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20220059)显示2,4-滴质量分数为1.2%,草甘膦质量分数为7.8%,均低于技术指标(2,4-滴质量分数为2.0±0.3;草甘膦质量分数为30.0±1.5),判定为不合格,涉案农药产品质量指标偏差严重;产品标签未按规定标注委托生产企业信息;经产品确认,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和标称委托加工企业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均否认生产(委托生产)涉案农药;综合当事人不履行采购主体查验义务,没有查验产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向不明来历的业务人员购进涉案产品,认定涉案产品不是标称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50921的32%滴酸·草甘膦水剂,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当事人购进涉案32%滴酸·草甘膦水剂5件共20瓶(5千克/瓶),销售单价80元/瓶,销售数量11瓶,退货8瓶,库存1瓶,违法所得880元,货值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上2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农业投入品抽样单(编号:20220419-302),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BJ20220059)证实抽检农药产品含量2,4-滴质量分数为1.2%,草甘膦质量分数为7.8%,低于技术指标(2,4-滴质量分数为2.0±0.3;草甘膦质量分数为30.0±1.5),按标示值判定为不合格农药产品;

  3.本机关向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和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以及广西锦泰农化有限公司和广西禾泰农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回执,以上4份证据证明涉案32%滴酸·草甘膦水剂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4.2022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调查,该份《询问笔录》供述涉案产品进货5件,每件有4瓶,共进购20瓶。每瓶售价为80元,已销售11瓶,共收入880元。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进货单、退货单、销售收据,以及执法人员制作的2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6份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涉案32%滴酸·草甘膦水剂的事实、涉案货值、违法所得。

  2022年7月2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告〔2022〕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南农(农药)改〔2022〕30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农药32%滴酸·草甘膦水剂2瓶(共10千克);

  二、没收违法所得880元;

  三、罚款1100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118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3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292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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