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榕农(种子)罚〔2022〕1号
| 福州农嘉种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 福州农嘉种子科技有限公司 | 913501037661831033
| 许丽松
| 2022年5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检查发现,福州农嘉种子科技有限公司门店经营的两个品种的进口种子未按相关规定将进口种子审批文号、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签粘贴、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同时未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其中‘45天勇士白菜’种子,净含量:14克/袋,标称单位:日本兵库小林种苗株式会社加古川市栗津404;香港兆春种苗有限公司总经销,2021年分批购入1200包,2022年3月购入1620包,进价每袋13元,销售价格每袋14元,2021年销售了1197包。2022年销售了1580包。‘辉绿甘蓝’种子,净含量:10克/袋,标称单位:兆春种苗有限公司,购入200包,每袋23.5元购入,销售价格每袋25元,未销售。当事人未将进口种子审批文号、进口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签粘贴、固定在经营的进口种子包装物表面。当事人经营的这两个品种的种子在本机关执法人员立案前未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 行政处罚种类: 1.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违法程度轻微,初次违法且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6000以下罚款。”之规定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按规定备案、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处人民币4000元罚款。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
| 行政处罚机关: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2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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