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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2〕17号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8-04 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新村华香坡7队1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5MA5L4N9X7P

  经营者:杜绥仁

  居民身份证号:45011119**********

  当事人:邓春娇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实际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号:45011119**********

  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5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地址: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同新村华香坡122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经营有农药产品。当事人邓春娇当场未能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且承认未办理有农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实际负责经营者邓春娇进行了询问调查,对当事人邓春娇经营涉案产品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涉案产品的进销存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当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6月1日,本机关去函江南区农业农村局,要求确认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是否办理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情况。2022年6月6日收到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复函,证实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2022年7月10日收到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经营者杜绥仁提交的情况说明。

  至此,本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9种农药产品,总货值金额为1821元,存货重量12014克,容积6390毫升,详细情况如下:

  1.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存货24袋,规格10克/袋;销售单价4元/袋,货值金额96元;存货重量240克。

  2.天马®阿维菌素存货140袋,规格15克/袋;销售单价2元/袋,货值金额280元;存货重量2100克。

  3.啶虫脒存货21袋,规格10克/袋;销售单价2元/袋,货值金额42元;存货重量210克。

  4.吡蚜·呋虫胺存货31袋,规格4克/袋;销售单价3元/袋,货值金额93元;存货重量124克。

  5.苯醚甲环唑存货8袋,规格5克/袋;销售单价4元/袋,货值金额32元;存货重量40克。

  6.诱攻®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存货18瓶,规格300克/瓶;销售单价25元/瓶,货值金额450元;存货重量5400克。

  7.滴酸·草甘膦存货30袋,规格130克/袋;销售单价6元/袋,货值金额180元;存货重量3900克。

  8.甲维盐·氯氰存货18瓶,规格300毫升/瓶;销售单价25元/瓶,货值金额450元;存货容积5400毫升。

  9.战昇®阿维菌素存货33瓶,规格:30毫升/瓶;销售单价6元/瓶,货值金额198元;存货容积990毫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法定代表人杜绥仁身份证照片复印件1份,实际负责人邓春娇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经营者杜绥仁提供的委托书1份,《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邓春娇《询问笔录》1份,其中《情况说明》和邓春娇答询内容,证明了邓春娇为当事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适格性。

  三、《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南农(农药)协〔2022〕203号1份,《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核查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复函》1份及在《询问笔录》中邓春娇的答询内容,证明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取证照片打印件6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涉案农药产品价格标示照片4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南农(农药)先存〔2022〕205号)1份,以及邓春娇在《询问笔录》中的答询内容,证明当事人邓春娇经营农药的事实。

  2022年7月21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改〔2022〕2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农药)告〔2022〕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同时参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农药产品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24袋(共240克),天马®阿维菌素140袋(共2100克),啶虫脒21袋(共210克),吡蚜·呋虫胺31袋(共124克),苯醚甲环唑8袋(共40克),诱攻®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18瓶(共5400克),滴酸·草甘膦30袋(共3900克),甲维盐·氯氰18瓶(共5400毫升),战昇®阿维菌素存货33瓶(共990毫升);

  二、对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

  三、南宁市杜绥仁化肥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春娇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以上罚款合计6000元,没收涉案农药合计重量12014克,容积6390毫升。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拨打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咨询,再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最后将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286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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