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卢汉兵;性别:男;年龄:41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身份证住所:*******。
当事人驾驶的桂01-63288拖拉机明知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上行驶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4日11时15分在坛洛镇坛洛村东昌饭店旁乡村路段实施明知桂01-63288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调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打印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架驾驶证照片打印件、拖拉机行驶证照片打印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西乡塘农业农村局公告注销登记业务申请表等。
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处予吊销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7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机)告〔2022〕40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提出要求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申请书,认可了拟处罚的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广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当事人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