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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兽药)简罚〔2022〕401号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7-25 作者:佚名

  

  

  

  

  当事人

  单位

  名称

  南宁市嘉旺兽药经营部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50107MA5MRPF23X


  法定代表人

  潘桂东

  联系电话

  ********


  住所

  南宁市安吉大道35号饲料兽药禽苗市场F栋27号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5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兽药经营企业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兽药经营企业在网上(淘宝、拼多多)平台销售兽药产品时,未能将其在网上销售的兽药产品出入库记录录入广西兽药GSP管理软件系统(该系统为GSP兽药追溯系统)。

  处罚依据及内容

  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第一款“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处罚。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在7日内予以纠正;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黄春斯

  韦奕林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年7月15日

  执法证件号

  20010019144

  20010019108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

  是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275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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