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结果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通农(种子)罚〔2022〕2号 | 通州湾示范区富民种子经营部(樊晓华)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 通州湾示范区富民种子经营部(樊晓华) | 92320692MA1RPGYMXD | 樊晓华 | 2021年3月28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对有关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的函》(苏农执法〔2022〕4号),对在通州湾示范区富民种子经营门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询该经营部销售登海9号、605玉米种子及用于出样的登海710玉米种子的适宜种植区域均不含本区域,当事人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处销售种子属于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 | 种类结果:没收登海605玉米种子1包(4000粒),登海710玉米种子2包(8400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545元;罚款人民币25000元;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人民币4354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