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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农牧民朋友一封信——警惕打着合作社旗号的非法集资陷阱

来源: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时间:2022-07-12 作者:佚名

广大农牧民朋友:

6月是国家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鄂尔多斯市农牧局以此为契机,紧紧围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的宣传主题,提醒广大农牧民朋友提高警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合作社的幌子,假借信用合作名义,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资金却不用于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所吸收的资金多用于非法放贷、还本付息或挥霍消费。一旦资金链断裂,集资人就会“卷款跑路”。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一)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什么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的农牧业经营主体。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牧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牧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牧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的初衷是为了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给农牧民实惠。合作社属于独立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可以对合作社出资,并按照一定的方式将合作社盈余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三、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成为非法集资的高发领域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吸收社员资金的功能,有的小额贷款公司打着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鱼目混珠,在当地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有的不法分子也开始成立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并非进行实体经营,而是以吸收社员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这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提供农牧业服务,假借粮食种植、牲畜养殖等,以发展富民乡村产业之名,疯狂吸收农牧民钱财。

四、这些犯罪存在以下特点

(一)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式,打着国家扶持、响应政策的幌子,抓住农牧民淳朴、简单、缺乏金融常识的特点,故意把吸收存款的服务站设在乡镇、村落,瞄准农牧民积蓄,“吃干榨净”农牧民的自有资金。

(二)以高额提成诱导,雇佣大量代办员,专职从事吸收存款工作,走村入户,利用农牧民获得高额回报的心理预期,大肆宣传,进而“掏空”村民“钱袋子”。

(三)假借他人身份,伪造证明等欺骗手段,获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或者采用联合社形式,凸显实力雄厚,赢得农牧民信任,大肆吸收农牧民钱财。

五、重要提示

请广大农牧民擦亮眼睛,警惕不法分子以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实施非法吸储、揽存活动。高息揽储的受害者,往往跟他们追逐高额回报有关。为此,特意提醒大家,凡是利息远远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决定投资前要认真地想一想,入“社”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避免高额利息没拿到,投资本金泡了汤。


原文链接:http://nmj.ordos.gov.cn/tzgg_79391/202207/t20220705_3238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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