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结果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通农(动监)罚〔2022〕2号 | 崇川区唯诺宠物服务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崇川区唯诺宠物服务店(朱凌云) | 92320602MA277GYJ01 | 朱凌云 |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种类结果: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人民币34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