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大亚湾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高新区农村工作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养殖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提升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2年广东省养殖场防疫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我局决定开展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管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本次行动,督促养殖场(户)严格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执行动物防疫制度,切实做好免疫、检测、消毒等防疫措施,提高养殖场(户)依法防疫、科学防疫意识,提升动物防疫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动物防疫措施监管。一是落实强制免疫制度。督促规模养殖场按程序做好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组织做好散养户的集中强制免疫工作,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辖区内畜禽群体免疫密度达到90%以上,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二是加强免疫效果检测监测。督促规模养殖场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并定期向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检测情况。要求养殖场(户)主动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监测,自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抽查。加强养殖场(户)免疫效果监测,对抽检不合格的养殖场(户)及时组织补免。对试点“先打后补”养殖场抽检不合格的,当年不予强制免疫补助。三是指导养殖场(户)加强清洗消毒,建立清洗消毒制度,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和有效的消毒剂,按照消毒程序,规范实施日常清洗消毒和定期消毒;加强对进出规模养殖场的人员、车辆、物资管理,进入场区的车辆、人员一律在消毒区消毒,未经消毒不得入场。四是建立完善养殖档案。督促养殖场(户)按照规定做好生产、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消毒、免疫、诊疗、疫病检测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记录,确保养殖档案信息与畜禽标识相符。
(二)加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一是督促规模养殖场落实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养殖场,发现擅自改变场内布局和防疫设施设备、未落实相关防疫制度等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三是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养殖场,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辖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严格落实产地检疫申报制度。一是提前申报。养殖场(户)应在动物出售或迁移离开产地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二是严格执行“谁养殖、谁申报”制度。严格落实养殖场(户)检疫申报主体责任,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申报材料。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取得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养殖场(户)不得向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委托书,无委托书的不得申报检疫。三是建立畜禽免疫量与检疫出证量关联机制。对畜禽来历不明、存栏异常、无养殖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以及运输主体和车辆未备案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一是做好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工作,落实好养殖场(户)委托专业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配合做好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运输环节防疫工作,做好防渗漏及消毒等生物安全措施。二是落实无害化处理监管。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无害化处理日常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制度,做好核实登记。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要严肃查处规模养殖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逃避检疫、出具虚假检疫申报委托书、随意抛弃病死畜禽、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6月底前)。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将工作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个人,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实施阶段(7月至10月)。各县区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分阶段、有重点地组织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市局将委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抽查养殖场(户)的防疫活动情况,监测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效果,并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区要分区域、分场次,实行责任到人,全面检查养殖场(户)的防疫活动情况,组织做好秋季集中强制免疫工作,及时监测免疫效果。
(三)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各县区要全面总结行动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认真梳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研判风险,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巩固工作成效,于12月18日前将行动工作总结报送我局(兽医与屠宰管理科)。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养殖环节是动物疫病防控的源头和重点环节,落实养殖环节动物防疫措施,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基础和重中之重。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养殖环节动物防疫监管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抓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乡镇兽医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有关工作职责。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要通过各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动物防疫政策要求,教育引导养殖场(户)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的自觉性。要通过现场指导、线上线下培训等方式,普及、推广动物防疫知识和技术,提升养殖场(户)的防疫技术水平。
惠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1日
(联系人:周剑雄,联系电话:289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