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鱼大夫水产药店,法定代表人:林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MX87U8C,住所:********。
当事人南宁市鱼大夫水产药店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经调查,2022年3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的物流单据线索到南宁市安吉大道35号兽药批发市场南宁市鱼大夫水产药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铺面查到一瓶投诉人举报的“罗非速杀”产品,该产品包装标注有“水质改良剂;净含量1000ml;罗非速杀;有效成分含量40%;剂型:乳油;非药品;做良心药卖放心药;用法用量内容;注意事项内容;保质期2年”等内容。执法人员对该产品进行抽样送检,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罗非速杀”产品含有11.9%的甲拌磷和2.6%的克百威两种农药成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该农药产品,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符合规定的标签,但该农药产品标签未标注有农药有效成分及含量、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标准号、生产厂家及地址等信息。据此,本机关执法人员判定,该农药产品为为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准而生产的“三无”农药产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假农药处理。本机关2022年4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2年4月8日对南宁市鱼大夫水产药店营业员黄爱芳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4月12日对南宁市鱼大夫水产药店负责人林畋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未能按照本机关执法人员的要求当场出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供述2017年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后开始在南宁市兽药批发市场经营兽药及水产药品,从来没有打算要经营农药,也因此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全国业执法通”系统业未能查到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本机关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函询,反馈结果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以上事实,本机关判定,当事人未依法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当事人未依法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1.南宁市鱼大夫水产药店的《营业执照》《兽药经营许可证》;2.负责人林畋及其妻子(营业员)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罗非速杀”产品有含有两种农药成分:甲拌磷11.9%,克百威2.6%。该产品含有农药成分,应该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登记管理,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罗非速杀”产品是农药。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网上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罗非速杀”产品进货10瓶货值金额1900元,网络销售1787.03元,退款给投诉人1185.03元,实际销售收入602元,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本机关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函询当事人是否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情况,反馈结果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了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事实。
同时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2022年5月9日,本机关给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2〕11-2号】,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当事人进货进货值为1900元,实际销售收入602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
二、没收违法所得602元。
三、罚款8000元。
四、限制南宁市鱼大夫水产药店负责人林畋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以上罚没款860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