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进入经营、使用环节,发现其饲料产品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有害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同类产品,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饲料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5月25日,安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郭艳等一行6人,全程参与了昆明正大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饲料产品召回应急演练》,并对演练事宜进行了指导和评估。
演练结束后,安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对昆明正大有限公司实施的产品召回应急演练结果作出了综合评估,认为:本次演练一是验证了企业产品召回制度的各项规定是正确、合理的;二是认为企业真正召回产品时,召回实施具备时效性;三是企业建立的可追溯性体系较为完整,企业的产品召回制度符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