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希特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尊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MA5PP53P23
住所:南宁市江南区南乡二街西一巷17号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移交关于南宁市希特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的线索,2022年4月22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来到南宁市江南区南乡二街西一巷17号南宁市希特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未发现货架及仓库有兽用处方药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该兽药的样品及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的材料但未能提供该兽药的处方,此行为涉嫌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之规定,经报请市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当天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法定代表人黄尊辉的身份证信息及公司授权委托书,授权韦*连配合案件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涉案兽药产品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样品通过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进行信息查询,确认为合格的兽用处方药。涉案公司现场提供了供应商的兽药购销合同、涉案兽药产品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进货发票及京东网络平台销售交易记录。4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被授权委托人韦*连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韦*连提供了该公司与京东开放平台店铺的服务协议。至此案件调查结束。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禁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一是南宁市希特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兽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二是韦*连的《询问笔录》;三是兽药购销合同复印件;四是京东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复印件等以上四个证据共同证明了南宁市希特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当事人。
第二组证据: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是韦*连的《询问笔录》;三是兽药购销合同复印件;四是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五是京东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复印件;六是京东网络平台交易记录截图;七是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移交南宁市希特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的函等以上七点共同印证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产品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是现场检查照片;三是韦*连的《询问笔录》;四是兽药购销合同复印件;五是金华市七叶树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兽药经营许可证;六是涉案兽药的进口兽药注册证书;七是兽药追溯系统信息查询结果截图等以上七点共同印证了涉案兽药产品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是兽用处方药,且未经经兽医开具处方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一是韦*连的《询问笔录》;二是京东网络平台交易记录截图确认涉案兽药的数量及货款;三是京东开放平台店铺服务协议复印件等以上三点点共同印证了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的货值为11次×33元/次=363元的事实,并已收到违法所得为363元。
本机关于2022年5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兽药)告〔2022〕3号】,告知了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及依据,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接到《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确认没有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第二节序号29“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裁量幅度:处1.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行为,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同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63元;
2.处人民币7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7363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缴款书和身份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0771-5505337)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