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南宁民得福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7号嘉士涌金广场0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2740654U。
法定代表人:谢超宽。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1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办理《南宁立威农资有限公司南阳经营部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南农(农药)罚〔2021〕46号)时发现,该案被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36%草铵·草甘膦水剂”[标称生产企业:河南今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135;商标:得福旺;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粤)0028;农药产品标准证:Q/HJS13-2018;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03/02;规格:1000g]由当事人销售。2021年11月18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8月9日,当事人向不明来历的业务人员李海文购进72瓶涉案农药产品36%草铵·草甘膦水剂[标称生产企业:河南今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135;商标:得福旺;受托生产企业:广东省广州市益农生化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粤)0028;农药产品标准证:Q/HJS13-2018;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03/02;规格:1000g/瓶]并销售给南宁立威农资有限公司南阳经营部,产品经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经产品确认,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河南今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否认本厂生产,也没有委托标称受托生产企业广东省广州市益农生化有限公司生产;综合当事人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认真查验产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向不明来历的业务人员购进涉案产品,认定涉案产品不是标称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82135的36%草铵·草甘膦水剂,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当事人经营涉案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36%草铵·草甘膦水剂,进货6件(12瓶/件),进货价280元/件,销售了6件(12瓶/件),销售价格为320元/件,违法所得1920元,涉案货值19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谢超宽的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供述:该批次36%草铵·草甘膦水剂农药“共进货6件,每件有12瓶,总共进购72瓶”、“每瓶售价为26.66元”、“已销售了72瓶”、进货价“每件280元,每瓶23.33元”,当事人的销售员《询问笔录》供述:“8月9日销售给青式源36%草铵·草甘膦水剂农药6件”、销售价为“每件320元,共计1920元”,以及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广西南宁民得福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出货单》、《商品销售单收款收据》、《京邦物流单》等复印件以及《销售详情微信截图》,以上5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产品36%草铵·草甘膦水剂的事实;
三.来自《南宁立威农资有限公司南阳经营部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已结案)的南农(农药)罚〔202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销售员、南宁立威农资有限公司南阳经营部负责人《询问笔录》和相关凭证、抽样检验相关材料、产品确认材料、产品照片等复印件共同证明当事人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没有认真查验产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向不明来历的业务人员购进,销售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产品
2022年4月26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改〔2022〕3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农药)告〔2022〕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你公司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20元;
二、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392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