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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_通知公告_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来源: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4-30 作者:佚名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伏季休渔工作,确保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做好“中国渔政亮剑2022”海南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函》(琼农便函〔2022〕514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做好202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函》(琼农便函〔2022〕599号)精神,现将2022年我市伏季休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二、休渔海域: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三、休渔范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四、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到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须向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备案,且渔船离港必须全时开启北斗设备。

  (二)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

  (三)在休渔期间,不允许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

  (四)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六)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休渔期间不得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维护、补给等服务。

  (七)所有免休渔船须在5月1日前配备AIS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渔政执法部门监管。

  请广大渔民遵照休渔制度,自觉做好渔船休渔安全停靠工作。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市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由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当年渔业油价补贴。

  希望社会各界支持配合,加强监督。

  举报电话:三亚市农业农村局88253875,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四行政执法支队88273460、88261492。

  特此通告。

  三亚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ny.sanya.gov.cn/nyjsite/tzgg/202204/459af8306b144e729a05cdd1b7f9dca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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