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个人 | 姓名 | 黄如付 | 性别 | 男 | 民族 | 壮 | 出生日期 | 1966.03.28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 | |||||||||||
住所 | ************ | 联系电话 |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4月15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刘圩镇路段与刘圩镇交警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如付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桂01-22682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拖拉机上路行驶,违反《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之规定。 依照《广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违法程度一般。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五章(农机)第一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5项关于“违法行为: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幅度: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 |||||||||||||
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南宁市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609号农业农村局财务科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黄绍琪 | 李国良 |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年4月15日 | ||||||||||
执法证件号 | 20010019025 | 2010019077 | ||||||||||||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 执行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