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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2〕5号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4-30 作者:佚名

  

  

  

  当事人:南宁禾好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7号广西农业科技市场900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WEE7Y。

  法定代表人:王世德。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因群众投诉举报,2021年10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货架上摆放地净牌“草铵膦”农药,初步调查发现该产品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10月26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核实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身份材料,对相关当事人作询问调查,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涉案相关书证、物证材料,查明案件事实和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价值和进销货情况。因查明涉案产品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本案案由因此变更为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

  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在其位于广西农业科技市场900号的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展示、销售地净牌“草铵膦”农药[产品标签标注:商标:地净;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217;生产许可证号:HNP32113-A6720;产品标准证号:Q/320623NQ008-2004;有效成分含量:200克/升;剂型:水剂;净含量:5千克;生产企业名称:江苏省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发展区黄海一路(小洋口);保质期:2年;邮编:226407;电话:0513-*********]3瓶。

  当事人提供生产类型为复配、证书编号与执行标准错位标示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用来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为所标示的“HNP32113-A6720”、产品标准证号为所标示的Q/320623NQ008-2004,经查询工信部网站和企业产品标准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HNP32113-A6720农药生产批准证号不存在;经查询企业产品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和200g/L草铵膦水剂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显示涉案产品200g/L草铵膦水剂的企业标准编号为Q/NTLH104-2020,而不是标示的Q/320623NQ008-2004,也不是复配产品。同时,经在农业农村部官方APP软件“中国农药”上查询,显示涉案农药标称生产企业江苏省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取得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核发的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日的农药生许(苏)0145农药生产许可证,按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标称由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于2021/05/10和2021/06/19生产的涉案草铵膦农药产品应标注“农药生许(苏)014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而非经查询不存在的“HNP32113-A6720”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号。

  综上所述,认定涉案产品不是标称厂家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82217的200g/L草铵膦水剂,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当事人经营涉案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地净牌“草铵膦”农药,进货3瓶,认定市场销售价格225元/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6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和法人代表王世德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三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2021年10月9日现场勘验笔录、当事人王世德姐姐王世燕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上三份材料证实涉案地净牌“草铵膦”农药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展示、销售;

  三、产品确认通知书、产品确认通知书物流发货单、运单详情,以上三份材料证明执法人员发函向产品标称生产厂家江苏省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确认;

  四、2021年12月29日当事人的讯问笔录证实当事人向业务员采购、销售涉案地净牌“草铵膦”农药,进货3瓶,建议销售单价200元/瓶,无进货单据,也没有销售的事实;

  五、产品价格市场调查表证明经调查认定2021年10月9日涉案规格为5千克/瓶的200g/L草铵膦水剂的市场价格为225元/瓶;

  六、在国家工信部官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查询页面上分别单独输入产品标称的生产许可证号“HNP32113-A6720”中的关键字“32113”、全名“HNP32113-A6720”以及生产企业的名称“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对产品标称生产企业持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情况进行查询的3份截图打印件共同证明产品标称的农药生产批准证号不存在;

  七、在企业产品标准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200g/L草铵膦水剂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打印件、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共同证明涉案产品的企业官方发布的产品标准编号为Q/NTLH104-2020,与涉案产品标称的不相同,并证明涉案农药不是复配农药。

  八、农业农村部官方APP软件“中国农药”上查询截图打印件及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图片打印件证实江苏省南通利华农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取得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核发的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日的农药生许(苏)0145农药生产许可证。

  2022年4月21日,本机关于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农药)改〔2022〕5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农药)告〔202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当场书面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5天的陈述申辩期间,愿意纠正违法行为和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3瓶“地净草铵膦”(共15千克);

  二、罚款77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162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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