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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质量)罚〔2022〕1号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4-30 作者:佚名

  

  

  

  当事人:广西耀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德西路6号瀚林雅筑君悦阁1单元3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2651631G。

  法定代表人:唐金海。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0月13日,本机关接到函称当事人销售至武汉的2021年4月22日抽检批次香蕉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市监督案移〔2021〕6016号)。经初步调查后,2021年11月15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后,本机关相继接到3个《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市监督案移〔2021〕6026号、6009号、6013号),经调查核实后,认定了其中2个抽检不合格批次(2021年4月13日、4月22日)的香蕉为当事人所销售。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多次向武汉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收集涉案相关的书证材料,查明了案件违法事实。

  当事人把该公司在老挝生产基地生产的香蕉销售给福建永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后,经福建永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转销给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2021年4月13日、4月22日经武汉市当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公安路店、武东路店销售的涉案香蕉抽检,结果显示涉案香蕉产品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0.05),检验结论[报告编号:PL2021JAS-00161、2021WT00065(复检报告)、12021D5704]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测结果确认无异议。

  当事人分别销售2个抽检批次(2021年4月13日、4月22日)的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香蕉,销售数量分别为10kg、10kg的2个批次香蕉产品,价格分别为5元/公斤、2.25元/公斤,销售收入分别为50元、22.5元,违法所得共计72.5元,涉案货值金额为7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主体资格事实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打印件、《委托书》、委托代表人梁意的身份证打印件。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授权给委托代理人梁意的委托代理书、梁意身份证打印件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其作询问笔录的适格性;

  3.违法事实确认。《检验报告》(编号SHH005488、JPSAC98D96946823、A2210056558101030C、JPSAC98D9701282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意的3份询问笔录、2份《产地证明》、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南市监督案移〔2021〕6003号)、银行转账流水号(编号:NBS02021020486477613、NBS02021011265605197)转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以上材料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经营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事实;

  4.涉案货值金额确认。当事人销售两个批次香蕉产品的微信交易记录截图2份、银行转账单2份、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检验报告》4份、梁意3份询问笔录,以上材料共同证明了涉案产品销售情况: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22日批次的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分别为10kg、10kg,销售价格分别为5元/公斤、2.25元/公斤,销售收入分别为50元、22.5元,违法所得共计72.5元,涉案货值金额为72.5元。

  2022年4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农(质量)改〔2022〕5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南农(质量)告〔202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香蕉)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自愿放弃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的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涉案货值小、当事人在一年之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由于涉案产品销售时间距案发时已久,产品属鲜食产品,无法追回,参照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四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4项关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违法货值不足五千元的;裁量幅度:处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5元;

  二、罚款人民币52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27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先拨打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咨询,再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最后将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5162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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